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99.11.19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1.19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媒體:99.11.29高醫院生第0991106118號函公布.doc|99.11.29高醫院生第0991106118號函公布]]
+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1.29高醫院生第0991106118號函公布
 +
:::::::::112.01.0511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學生事務暨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12.04.0611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4.19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pdf|112.05.15高醫院生字第1121101252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第十一條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
第1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
        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2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所屬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需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
-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所屬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
+
第3條   經由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於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書面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於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
        教授者,需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
+
第4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本學系專任教師必需擔任主指導教授。
-
第三條 經由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於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書面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於公私立
+
第5條   本學系擔任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
         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
+
         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或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
         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需檢附部定教師證書影本資料)
+
         研究論文部分:
-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
-
         授共同指導,其中本學系專任教師必需擔任主指導教授。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該論文領域排名需於前百分之五十
-
第五條 本學系擔任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並需符合本學系訂定之研究生分配辦法規定。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或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
+
         不在此限。
-
            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
第7條   研究生應依本學系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實施規則辦理,於每年7月31日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以下簡稱報告會議)。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研究生於報告會議結束後,須繳交研究進度報告單予本學系學生事務暨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如經本委員會認定未達進度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報告會議。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
-
            、EI)之論文。
+
         一、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指導教授,持本學系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聲明與教授同意書,經主指導教授簽名後,繳交至系辦公室登記並發回收執。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
         二、依本校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並送交本學系備查。
-
              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
+
         系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主指導教授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論文,該論文領域排名需於前百分之五十。
+
         指導教授之更換:
-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
         一、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八條及本學系指導教授及研究生指導關係終止辦法規定辦理。
-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並需符合本學系訂定之研究生分配辦法規定。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
+
         二、研究生須填具相關聲明書兩份,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及系辦公室留存。
-
         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
         三、主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委員會報備。
-
第七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學位論文主指導教授,持師生面談紀錄由主指導教授簽名同
+
第9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個月
-
         意指導研究進行,並繳回系辦公室登記完成,系上將回執聯交予主指導敎授留存,研究生並依
+
         內裁決之。
-
        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完成,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
+
第10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
第11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研究生提出申訴後,本委員會應召開會議
-
第八條 系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主指導教授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討論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
第九條 尚未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
+
第12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
         指導教授主持,並邀請二位以上(含)相關領域教師參與,且同時繳交書面報告於本學系學術
+
第13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委員會審議。若經與會教師認定,進度未達理想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進度報告
+
-
         會議。
+
-
第十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
-
         一、依本學系訂定之指導教授及研究生指導關係中止辦法實施。
+
-
        二、依本校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八條實施。
+
-
        三、研究生需填具「在未得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主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
+
-
            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
+
-
            聲明書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
-
第十一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
+
-
         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
+
-
        試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
+
-
第十二條  主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學術委員會報備,研究生並依第
+
-
        十條之規定申請更換主指導教授。
+
-
第十三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
第十四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
+
-
        仍無法獲得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本學系學術委員會提出申訴。
+
-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本學系學術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
+
-
        知申訴之研究生。
+
-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
-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3年5月30日 (二) 16:17的目前修訂版本

99.11.19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1.29高醫院生第0991106118號函公布
112.01.0511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學生事務暨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04.0611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4.19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5.15高醫院生字第1121101252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所屬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需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
第3條   經由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於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書面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於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第4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本學系專任教師必需擔任主指導教授。
第5條   本學系擔任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或本校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之論文,該論文領域排名需於前百分之五十
第6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並需符合本學系訂定之研究生分配辦法規定。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 
         不在此限。
第7條   研究生應依本學系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實施規則辦理,於每年7月31日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以下簡稱報告會議)。
          研究生於報告會議結束後,須繳交研究進度報告單予本學系學生事務暨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如經本委員會認定未達進度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報告會議。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
         一、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指導教授,持本學系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聲明與教授同意書,經主指導教授簽名後,繳交至系辦公室登記並發回收執。
         二、依本校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本校資訊系統登錄並送交本學系備查。
         系主任於研究生無法覓得主指導教授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八條及本學系指導教授及研究生指導關係終止辦法規定辦理。
         二、研究生須填具相關聲明書兩份,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及系辦公室留存。
         三、主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委員會報備。
第9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個月 
         內裁決之。
第10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11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研究生提出申訴後,本委員會應召開會議 
        討論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第12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第13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