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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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1271.docx|112.04.26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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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計畫」,訂定本要點。
+
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
二、經費來源
+
     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下稱本方案),訂定本要點。
-
    ()「科技部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計畫」經費。
+
二、申請資格:
-
     ()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
     (一)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
三、申請資格
+
        1.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
    自108學年度起,每學年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不含在職進修、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
     (一)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者。
+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者(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
四、各領域獎勵名額分配原則
+
        2.經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招生管道入學者。
-
    ()本要點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科技部核定予本校之獎勵名額為原則。
+
        3.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成完註冊或遭退學者。
-
     (二)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
         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
+
三、申請方式:
-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五、申請方式
+
-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具下列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一)申請表。
     (一)申請表。
-
     (二)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二)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
     (三)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
     (三)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四)切結書。
+
     (四)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
     (五)其它證明研究能力之相關文件。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六、獎勵金額及規範
+
    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至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起至博士班四年級止。獎學金按月核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
四、獎勵名額:
-
     (二)獎勵金額由科技部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科技部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
+
    全校每學年名額由國科會核定。本校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予本校之獎勵
-
        由科技部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
    名額為原則。
-
     (三)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者,自次月起停發獎學金;辦理休學之學生,復學後不得再要求請領本獎學金。
+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
     ()獲獎學生所繳交之各項資料,涉有偽造、假借等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除取消獲獎資格,並追繳溢領款項。
+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
     領有前項科技部獎學金者,不得再領取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中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
     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獎學金性質經費,不得重複支領;民間資源、科技部不同補助目的經費(如兼任助理費用、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千里馬計畫等)得領取。
+
五、獎勵金額:
-
七、評選標準、審查機制
+
     ()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開始,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學金按月核
-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並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
        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
     (二)依申請學生所屬領域及研究潛力、研究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
+
     (二)獎勵金額由國科會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
     (三)申請名單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
        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
     ()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
    (二)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相關獎學金。
 +
七、審查程序:
 +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
     (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書面及口試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
     (三)教務處彙整書面及口試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
    (四)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
    (五)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
     獲獎勵學生每學年需繳交歷年成績單、成效檢核表(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是否有參與跨校、跨國,或跨企業合作之情形),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
+
     ()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
     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
        1.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評須80分以上。
-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
        2.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
     (一)獲獎勵學生之學院,每學年需提交研究進度及成果,並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報告。
+
        3.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
-
     (二)另透過本校學務處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升學或就業所需具備之專業職能,是否與本校就學期間之課程規劃、教學內容等項目產生密切連結,藉此機制可
+
          學金。
-
         回饋至各系所、學院之課程規劃、教學方式等。
+
     (二)獲獎人需於博士班第四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續領第四年獎學金。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技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九、獎勵金終止及遞補機制:
-
十一、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若有下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
     (一)未通過本要點第八點評量標準者。
 +
     (二)經發現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
 +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
    (四)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之情形者。
 +
    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同年級擇優或備取名單予以遞補。
 +
十、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
十一、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
        4.其他優秀表現。
 +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
十二、經費來源:
 +
    (一)「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本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
 +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
    (三)若國科會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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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4月26日 (三) 10:5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8.29 高醫教字第1081102988號函公布
109.06.10 108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7.02 高醫教字第1091101960號函公布
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4.26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1號函公布
 
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 
    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下稱本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1.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經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招生管道入學者。
        3.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成完註冊或遭退學者。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三、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一)申請表。
    (二)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三)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四)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四、獎勵名額:
    全校每學年名額由國科會核定。本校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予本校之獎勵
    名額為原則。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五、獎勵金額: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開始,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學金按月核
        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二)獎勵金額由國科會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一)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二)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相關獎學金。
七、審查程序: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書面及口試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三)教務處彙整書面及口試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四)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五)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一)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1.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評須80分以上。
        2.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3.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
          學金。
    (二)獲獎人需於博士班第四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續領第四年獎學金。
九、獎勵金終止及遞補機制:
    若有下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未通過本要點第八點評量標準者。
    (二)經發現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四)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之情形者。
    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同年級擇優或備取名單予以遞補。
十、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4.其他優秀表現。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十二、經費來源:
     (一)「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本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三)若國科會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