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育成企業培育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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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育成企業培育暨管理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3%D0%B7%73%A8%7C%A6%A8%A5%F8%B7%7E%B0%F6%A8%7C%BA%5B%BA%DE%B2%7A%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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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0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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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15 行政會議授權小組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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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6.20高醫心生字第0960005196號函公布.doc|96.06.20 高醫心生字第09600051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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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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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5.27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572號函公布.doc|99.05.27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57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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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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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9.28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doc|99.09.28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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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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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9.28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doc|99.09.28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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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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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977.doc|100.07.01 高醫心產字第100110197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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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08 一0三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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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509.docx|104.03.03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509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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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創新育成企業培育暨管理辦法_1061027公告版.docx|106.10.12 一0六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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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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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9 第19屆第36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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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1051.docx|112.04.06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1051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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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為增進培育成效,有效運用培育空間及提昇管理輔導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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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育成對象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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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企業:於中華民國登記之公司組織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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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園創業團隊:由本校在職教職員工、在學學生或畢業5年內之畢業生所組成尚未登記為公司之團隊,但本校人數不得低於該團隊之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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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衍生新創事業:本校教職員工生,或與校外機構合作,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技術作價所設立之事業,經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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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由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負責統籌進駐及培育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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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行進駐及培育之相關業務,特設置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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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查小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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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審查小組成員9至11名,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擔任召集人,創新育成中心主任為當然小組成員。
 +
          (二)其他成員由產學長推薦校內外學術界、產業界、研究機構及政府機關等專家為審查小組成員,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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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查小組成員任期為1年,得連任之。
 +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成員對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迴避表決,應迴避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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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計入表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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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小組任務:針對育成對象進駐、進駐考核、展延進駐、遷離之審查,及違反合約或相關規定之處置審議。
 +
第4條  一、育成對象應以公司名義提出進駐申請,通過進駐審查並與本校簽訂「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後,始得進駐。惟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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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籌備處名義提出申請,但須於進駐合約簽訂後一年內完成公司登記,  完成登記後另訂進駐合約,進駐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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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成對象得依其需求採培育室進駐或育成培育服務模式進駐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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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育成對象之進駐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申請展延進駐;展延期限依不同進駐模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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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室進駐:以衍生新創事業為優先,展延以三年為限(總進駐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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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成培育服務:廠商進駐展延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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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合約屆期或其他事由結束進駐育成中心者統稱退駐,包括畢業及遷離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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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畢業係指進駐合約屆期或已順利完成進駐目標提前終止合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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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遷離係指育成對象違反合約或相關規定之情事,或可歸責於育成對象之相關事由,提前終止合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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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育成對象進駐之基本收費依下列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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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室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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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地維護費前二年以每坪每月新台幣1,080元計價,自第3年後以每坪每月新台幣1,440元計價;不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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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電維護費依實際使用狀況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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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簽訂合約後,依本款第一目所訂第一年每月場地維護費之2倍作為保證金。保證金於企業完成退駐手續並經本中心清點確認後,扣除積欠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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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項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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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成培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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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管理費以每月新台幣4,000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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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另收取用電維護費,但仍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保證金於企業完成退駐手續,扣除積欠約定款項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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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項基本收費項目外之其他免付費或應付費之項目應於合約書中另訂之,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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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得享有進駐優惠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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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籌備處名義進駐培育室空間,免收場地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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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成公司登記正式進駐本中心之第1年免收場地維護費或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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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於進駐申請前2年或申請後1年內,獲得本校審查小組認定之校際創業競賽前3名、國家獎項或取得政府創業補助相關計畫者,於正式進駐本中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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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年,仍得以免收場地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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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雖享有前項進駐優惠,但仍須繳交保證金及依實際使用狀況收取用電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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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育成中心應於「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上明定下列進駐管理事項,並彙整成「進駐服務手冊」提供給育成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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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育成對象應遵守本校大樓門禁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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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成對象進駐場所之硬體及配置變更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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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育成中心提供育成對象之免費、付費相關輔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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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育成對象使用培育室應遵守本校實驗室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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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育成對象使用本校校名及商標時,應依本校校名暨商標授權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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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育成對象租賃本校空間場所之相關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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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育成對象應配合育成中心考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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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育成對象違反合約或手冊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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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育成對象退駐條件及相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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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育成企業相關進駐管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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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中心應每半年要求育成對象提供下列之營運進度資料以為考核,惟育成中心應善盡資料之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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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工投保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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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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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得認證、獎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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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政府相關計畫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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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取得資金及融資貸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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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中心依育成對象進駐概況進行每半年之評估,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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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育成中心應於育成對象進駐合約屆期前2個月,通知育成對象辦理畢業相關事宜。若育成對象未提出展延申請或提出申請未獲審查小組通過,育成中心
 +
      應要求育成對象依畢業程序辦理退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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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對象若已達下列各款情形者於進駐期滿前,得向育成中心提出畢業申請,依畢業程序辦理退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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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輔導計畫達成既定之輔導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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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產學合作結束、技術移轉完竣或產品已正式量產等進駐目的之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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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育成對象已發展成熟者,或育成中心所提供資源已無法支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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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對象完成畢業程序後,育成中心應彙整相關資料至審查小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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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育成對象於合約屆滿前接獲育成中心通知後,若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得提出展延進駐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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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術開發尚未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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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案尚未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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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駐期間營運尚須被持續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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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特殊需求者,需個案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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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中心於接獲育成對象展延進駐申請後,應彙整下列資料,並依育成對象進駐概況進行評估,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展延進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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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展延進駐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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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營運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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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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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供審查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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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對象通過展延進駐審查後,應再與本校簽訂「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方得展延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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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育成對象若有下述情事,育成中心得匯集相關資料,召開審查小組進行遷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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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繳款項逾期未結清,並經育成中心催告後,仍逾期30天未完成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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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成對象或其員工涉及違法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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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育成對象或其員工侵害本校及其成員之名譽或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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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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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違反本辦法、合約約定或進駐管理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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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可歸責於育成對象之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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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成對象經審查小組決議應遷離者,育成中心應提前終止合約並要求育成對象限期15天內依退駐程序完成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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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育成中心應每學期就育成對象收費標準、進駐狀況及效益提報「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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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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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4月13日 (四) 11:51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3.0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
96.05.15 行政會議授權小組修正通過
96.06.20 高醫心生字第0960005196號函公布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5.27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572號函公布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28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28 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7.01 高醫心產字第1001101977號公布
104.01.08 一0三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03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509號公布
106.10.12 一0六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3.09 第19屆第36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2.04.06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1051號公布
第1條  本校(含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為增進培育成效,有效運用培育空間及提昇管理輔導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育成對象係指
       一、一般企業:於中華民國登記之公司組織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校園創業團隊:由本校在職教職員工、在學學生或畢業5年內之畢業生所組成尚未登記為公司之團隊,但本校人數不得低於該團隊之3分之1。
       三、衍生新創事業:本校教職員工生,或與校外機構合作,運用本校研發成果以技術作價所設立之事業,經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第3條  由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負責統籌進駐及培育之相關業務。
       為執行進駐及培育之相關業務,特設置產學營運處「創新育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一、審查小組組織:
          (一)置審查小組成員9至11名,由產學營運處產學長擔任召集人,創新育成中心主任為當然小組成員。
          (二)其他成員由產學長推薦校內外學術界、產業界、研究機構及政府機關等專家為審查小組成員,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任期為1年,得連任之。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成員對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迴避表決,應迴避之成員
                不計入表決數。
       二、審查小組任務:針對育成對象進駐、進駐考核、展延進駐、遷離之審查,及違反合約或相關規定之處置審議。
第4條  一、育成對象應以公司名義提出進駐申請,通過進駐審查並與本校簽訂「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後,始得進駐。惟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
          得以籌備處名義提出申請,但須於進駐合約簽訂後一年內完成公司登記,  完成登記後另訂進駐合約,進駐期間重新起算。
       二、育成對象得依其需求採培育室進駐或育成培育服務模式進駐育成中心。
       三、育成對象之進駐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申請展延進駐;展延期限依不同進駐模式辦理:
          (一)培育室進駐:以衍生新創事業為優先,展延以三年為限(總進駐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二)育成培育服務:廠商進駐展延無年限。
       四、因合約屆期或其他事由結束進駐育成中心者統稱退駐,包括畢業及遷離兩類:
          (一)畢業係指進駐合約屆期或已順利完成進駐目標提前終止合約者。
          (二)遷離係指育成對象違反合約或相關規定之情事,或可歸責於育成對象之相關事由,提前終止合約者。
第5條  育成對象進駐之基本收費依下列標準收取:
       一、培育室進駐:
          (一)場地維護費前二年以每坪每月新台幣1,080元計價,自第3年後以每坪每月新台幣1,440元計價;不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二)用電維護費依實際使用狀況另行收取。
          (三)於簽訂合約後,依本款第一目所訂第一年每月場地維護費之2倍作為保證金。保證金於企業完成退駐手續並經本中心清點確認後,扣除積欠約定
                款項後無息退還。
       二、育成培育服務:
          (一)行政管理費以每月新台幣4,000元計價。
          (二)不另收取用電維護費,但仍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保證金於企業完成退駐手續,扣除積欠約定款項後無息退還。
       除前項基本收費項目外之其他免付費或應付費之項目應於合約書中另訂之,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得享有進駐優惠之權利:
       一、以籌備處名義進駐培育室空間,免收場地維護費。
       二、完成公司登記正式進駐本中心之第1年免收場地維護費或行政管理費。
       三、若於進駐申請前2年或申請後1年內,獲得本校審查小組認定之校際創業競賽前3名、國家獎項或取得政府創業補助相關計畫者,於正式進駐本中心之
           第2年,仍得以免收場地維護費。
       校園創業團隊及衍生新創事業雖享有前項進駐優惠,但仍須繳交保證金及依實際使用狀況收取用電維護費。
第7條  育成中心應於「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上明定下列進駐管理事項,並彙整成「進駐服務手冊」提供給育成對象。
       一、育成對象應遵守本校大樓門禁之各項規定。
       二、育成對象進駐場所之硬體及配置變更相關規範。
       三、育成中心提供育成對象之免費、付費相關輔導項目。
       四、育成對象使用培育室應遵守本校實驗室之相關法規。
       五、育成對象使用本校校名及商標時,應依本校校名暨商標授權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六、育成對象租賃本校空間場所之相關優惠。
       七、育成對象應配合育成中心考核相關事項。
       八、育成對象違反合約或手冊規定之處理方式。
       九、育成對象退駐條件及相關規定事項。
       十、其他育成企業相關進駐管理守則。
       育成中心應每半年要求育成對象提供下列之營運進度資料以為考核,惟育成中心應善盡資料之保密責任。
       一、勞工投保證明單。
       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三、取得認證、獎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取得政府相關計畫之證明文件。
       五、取得資金及融資貸款之證明文件。
       育成中心依育成對象進駐概況進行每半年之評估,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考核。
第8條  育成中心應於育成對象進駐合約屆期前2個月,通知育成對象辦理畢業相關事宜。若育成對象未提出展延申請或提出申請未獲審查小組通過,育成中心
       應要求育成對象依畢業程序辦理退駐事宜。
       育成對象若已達下列各款情形者於進駐期滿前,得向育成中心提出畢業申請,依畢業程序辦理退駐事宜。
       一、依輔導計畫達成既定之輔導目標。
       二、產學合作結束、技術移轉完竣或產品已正式量產等進駐目的之達成者。
       三、育成對象已發展成熟者,或育成中心所提供資源已無法支援者。
       育成對象完成畢業程序後,育成中心應彙整相關資料至審查小組備查。
第9條  育成對象於合約屆滿前接獲育成中心通知後,若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得提出展延進駐之申請:
       一、技術開發尚未完成者。
       二、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案尚未完成者。
       三、進駐期間營運尚須被持續輔導者。
       四、其他特殊需求者,需個案審查者。
       育成中心於接獲育成對象展延進駐申請後,應彙整下列資料,並依育成對象進駐概況進行評估,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展延進駐審查。
       一、展延進駐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考核表。
       四、其他可供審查之資料。
       育成對象通過展延進駐審查後,應再與本校簽訂「高雄醫學大學育成培育合約書」方得展延進駐。
第10條  育成對象若有下述情事,育成中心得匯集相關資料,召開審查小組進行遷離審議:
        一、應繳款項逾期未結清,並經育成中心催告後,仍逾期30天未完成支付者。
        二、育成對象或其員工涉及違法情事者。
        三、育成對象或其員工侵害本校及其成員之名譽或權益者。
        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者。
        五、違反本辦法、合約約定或進駐管理規範者。
        六、其他可歸責於育成對象之理由者。
        育成對象經審查小組決議應遷離者,育成中心應提前終止合約並要求育成對象限期15天內依退駐程序完成遷離。
第11條  育成中心應每學期就育成對象收費標準、進駐狀況及效益提報「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備查。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