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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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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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第 10 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 第 10 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 ||
- | + |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 |
- | + | 著作權。 | |
- | + |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4 | |
- | + |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 |
- | + |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 |
- | + |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 |
- | + |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 |
- | + |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 | |
- | + | 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 |
- | 第 11 條 | + | 第 11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
- | 第 12 條 | + | 第 12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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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10日 (五) 10:2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1.29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
- 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3.09 高醫系生技字第1121100688號函公布實施
第 1 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11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2 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 定。 第 3 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 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 4 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學系備查。最遲應於入 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第 5 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 文。 第 6 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 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本學系主管 監督之。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 8 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 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本學系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研 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 繼續指導時,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 任同意簽章後送教務處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 9 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 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 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10 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4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 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 11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第 12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