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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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111102540號函.pdf|111.07.04 高醫系生技字第1111102540號函公布實施]] | ||
+ | :::::::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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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2條 凡學士班學生修業滿2學期表現優良者,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 |
- | + | 第3條 申請日期:依學校公告時程辦理。 | |
- | + | 第4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為學士班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60%為限。 | |
- | + |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 |
- | + |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 | + | 第6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 |
- | + | 第7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8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 | + |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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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10日 (五) 09:13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 100.12.13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實施
- 102.10.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10.21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0.29 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1號函公布實施
- 108.04.30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5.08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8.12 10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9.11.25 10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12.09 高醫系生技字第1091103911號函公布實施
- 110.08.18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0.08.25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0.09.10 高醫系生技字第1101103031號函公布實施
- 111.05.09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1.05.18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1.07.04 高醫系生技字第1111102540號函公布實施
- 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2.03.09 高醫系生技字第1121100687號函公布實施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學士班學生修業滿2學期表現優良者,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3條 申請日期:依學校公告時程辦理。 第4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為學士班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60%為限。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6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7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8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