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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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9.16 | + | :::::::::103.09.16 103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
- | :::::::::103.10.01 | + | :::::::::103.10.01 103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103.10. | +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103.11. | + | :::::::::103.11.06 臺教高(四)字第1030162150號函核定 |
- | :::::::::[[媒體:1031103901.docx|103.12. | + | :::::::::[[媒體:1031103901.docx|103.12.08 高醫教字第1031103901號函公布]] |
- | :::::::::[[媒體:1051014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 + | :::::::::[[媒體:1051014特殊選才招生規定.doc|105.10.05 臺教高(四)字第1050124852號函核定]]</font> |
+ | :::::::::110.03.08 第3次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10.09.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87566號函核定 | ||
+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規定111.09.26.doc|111.09.26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6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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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多元入學機會,招收具有特殊才能、經歷或成就,卻較難透過現行方式鑑別其真實能力之學生,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 | |
- | + | 要點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
- | + | 第2條 本校成立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特殊選才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簡章、考試違規事項、招生糾紛、決定錄取標準及公告錄取名單等其他試務事項。 | |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設副主任委員一名,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審議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 |
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
- | + | 第4條 本招生名額依據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 |
- | + | 本招生缺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 |
- | + | 第5條 報考資格: | |
- | + | 凡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並符合本項招生簡章訂定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具有不同教育資歷等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 |
- | + | 考試。 | |
+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 ||
+ | 第6條 本招生方式得採書面審查、面試、筆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辦理。 | ||
招生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招生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 ||
- | + | 考試科目、評分方式及佔分比例由各學系訂之,並經校級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 |
+ | 第7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 ||
- | + | 第8條 錄取標準: | |
- | + | 一、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 |
- | + |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本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 |
- | + |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招生日程依當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 |
- | + | 四、各學系(組)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鎖定同分參酌規定錄取順序,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相同,須再提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生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 |
- | + | 五、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
- | + | 第9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含錄取生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之規定)、遞補規 | |
- | + | 定、成績複查、註冊入學、招生紛爭處理程序等其他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 |
- | + | 招生簡章中如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 |
- | + | 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次日起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 |
- | + | 濟程序。 | |
+ | 第10條 錄取名單經本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公告。如錄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依簡章規定之期限內向本校聲明放棄,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 | ||
+ | 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 ||
+ | 第11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2條 本規定經本委員會會議、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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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9日 (四) 16:1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09.16 103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招生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 103.10.01 103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1.06 臺教高(四)字第1030162150號函核定
- 103.12.08 高醫教字第1031103901號函公布
- 105.10.05 臺教高(四)字第1050124852號函核定
- 110.03.08 第3次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0.09.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87566號函核定
- 111.09.26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6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多元入學機會,招收具有特殊才能、經歷或成就,卻較難透過現行方式鑑別其真實能力之學生,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 要點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條 本校成立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特殊選才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簡章、考試違規事項、招生糾紛、決定錄取標準及公告錄取名單等其他試務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設副主任委員一名,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審議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4條 本招生名額依據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應納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本招生缺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得流用至當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第5條 報考資格: 凡具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並符合本項招生簡章訂定之具有特殊才能或具有不同教育資歷等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考試。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6條 本招生方式得採書面審查、面試、筆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辦理。 招生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考試科目、評分方式及佔分比例由各學系訂之,並經校級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7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處理,並審慎訂定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8條 錄取標準: 一、本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本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招生日程依當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四、各學系(組)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鎖定同分參酌規定錄取順序,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相同,須再提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生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五、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9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含錄取生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之規定)、遞補規 定、成績複查、註冊入學、招生紛爭處理程序等其他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招生簡章中如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次日起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第10條 錄取名單經本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公告。如錄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依簡章規定之期限內向本校聲明放棄,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 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第11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規定經本委員會會議、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