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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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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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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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 ||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 ||
- | (三) | + | (三)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若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者,得以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 ||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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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 ||
- | + | 七、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 |
八、審查標準: | 八、審查標準: | ||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 ||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 ||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 ||
+ | (四)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或相關優良表現評比,擇優核獎。 | ||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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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2月9日 (四) 09: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5.01.12 10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查通過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9.08.17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2458號函公布
- 112.01.11 111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 112.02.04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0265號函公布
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三)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若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者,得以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四、受獎學生如有休學、退學之情事,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五、申請本獎學金之僑生(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七、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八、審查標準: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四)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或相關優良表現評比,擇優核獎。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