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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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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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
:::::::::[[媒體:1031100313-1.doc|103.01.29 高醫人字第1031100313號函公布]] | :::::::::[[媒體:1031100313-1.doc|103.01.29 高醫人字第1031100313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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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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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121100280.docx|112.02.02 高醫人字第1121100280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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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水準,促使教職員工吸收國外學術新知,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訂定本要點。 | 一、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水準,促使教職員工吸收國外學術新知,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進修包括修讀學位及與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等職務有關之研習及訓練,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 二、本要點所稱進修包括修讀學位及與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等職務有關之研習及訓練,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 ||
三、申請資格與原則: | 三、申請資格與原則: | ||
- | + |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不含預聘教師及約聘雇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且教師前次評鑑合格,職員工及助教前3學年 | |
- | + | 考績為佳或乙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專案核准或選派者不受此限。 | |
- | + | (二)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 |
- | + | (三)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 |
- | + | (四)申請國外進修者應依本校每學期公告受理時間填具申請表及詳細計畫並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 | |
四、進修名額: | 四、進修名額: | ||
- | + | 為免影響教學或業務,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行政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以不超過10%為原則,不足1人得以1人計。惟本校 | |
- | + | 專案選派人員不受前開限制。 | |
五、審查程序: | 五、審查程序: | ||
- | + | (一)進修申請案由人力資源室收件後,教師部分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職員工部分提本校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之。 | |
- | + |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2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 |
- | + |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必要時,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列席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 |
- | + | 1.進修內容。 | |
- | + | 2.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 | |
- | + | 3.進修後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業務之助益。 | |
- | + | 4.進修機構或指導者在國際醫學、學術或行政專業領域上之評價。 | |
- | + | (四)申請者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估,擇優推薦,必要時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 |
- | + | (五)學校專案選派者,得依其相關審查程序擇優推薦後逕送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核備。 | |
- | + | (六)經核准進修人員應於進修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 |
- | + | (七)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屆期前3個月提出申請,惟進修期間一年以上者,應於屆期前6個月提出申請,敘明延長理由, | |
- | + | 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教授證明書或進修機構同意延長之證明及成績單(進修學位者)等有關資料,需經所屬單位主管簽註,並由原審議 | |
- | + | 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 | |
六、權益與補助規定: | 六、權益與補助規定: | ||
- | + |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或業務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4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後,得留職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 | |
- | + | 得予帶職帶薪至多2年。 | |
- | + |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者,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 |
- | + | 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帶職帶薪。 | |
- | + | (三)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計算。 | |
- | + | (四)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助。但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及 | |
- | + | 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補助。 | |
- | + | (五)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者,如補助金額低於學校,學校補足其差額。 | |
七、義務及責任: | 七、義務及責任: | ||
- | + | (一)國外進修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交進修報告表: | |
- | + | 1.定期報告表:進修期間六個月以上者,每六個月提交1次。 | |
- | + | 2.總結報告表:進修期間未滿六個月者,於期限屆滿返校復職後一個月內提交;六個月以上者,於期限屆滿返校復職後三個月內提交。提交之總結 | |
- | + | 報告表送原審查單位審核。 | |
- | + | (二)經本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進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 | |
- | + | 如需變更者須簽請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經費不予核銷。 | |
- | + | (三)進修期滿,應返校復職並履行義務服務期限,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四)帶職帶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倍。 | |
+ | (五)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 ||
八、罰則: | 八、罰則: | ||
- | + | (一)未依規定自行變更進修計畫者,其進修經費不予補助或核銷,並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
- | + | (二)未提出定期及總結報告或評核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 | |
- | + | (三)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1.帶職帶薪進修: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
- | + | 2.留職停薪進修: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2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 |
- | + | 3.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或遭進修單位退學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 |
- | + | 4.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依本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辦法」、「教師聘任規則」或「職員工獎懲辦法」,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 | |
九、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 九、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 ||
- | + | (一)職員工得以訓練或研習報告取代論文發表。 | |
- | + | (二)進修期間1年以上者,返校復職後2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與進修主題相關之論文,且該論文刊登於SCI、SSCI、EI | |
- | + | 或本校人文社會科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認列之一級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 | |
- | + | (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 |
- | + | 通識教育中心之藝術類教師得以1場個人展演(個展)代替論文,展演標準參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 |
- | + | (三)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1.學位證書:返校復職後1年內應向本校人人力資源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 |
- | + | 2.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2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之論文。論文形式及規範比照本點第二款。 | |
- | + | (四)進修人員於本點第二款前段或第三款第二目所定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上開各款年限2年。 | |
- | + | 十、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出國進修研習全英語授課之教學方法與技巧,得由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評估後推薦專任教師赴國外進修,並比照 | |
- | + | 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出國進修補助費用由相關計畫補助款編列,並專款專用。 | |
十一、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臨床教師之國外進修相關申請資格、權利、義務、審查程序及成果評核等有關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臨床教師之國外進修相關申請資格、權利、義務、審查程序及成果評核等有關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惟仍應於本校人力資源室公告期間向人力資源室提交進修申請表及進修成果,以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 |
- | + |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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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2月2日 (四) 13: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2 95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7.26 高醫人字第0960006466號函公布
- 97.01.10 9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1.31 高醫人字第0971100487號函公布
-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1.29 高醫人字第1031100313號函公布
-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1.12 第19屆第3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2.02.02 高醫人字第1121100280號函公布
一、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水準,促使教職員工吸收國外學術新知,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進修包括修讀學位及與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等職務有關之研習及訓練,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三、申請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不含預聘教師及約聘雇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且教師前次評鑑合格,職員工及助教前3學年 考績為佳或乙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專案核准或選派者不受此限。 (二)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三)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四)申請國外進修者應依本校每學期公告受理時間填具申請表及詳細計畫並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 四、進修名額: 為免影響教學或業務,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行政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以不超過10%為原則,不足1人得以1人計。惟本校 專案選派人員不受前開限制。 五、審查程序: (一)進修申請案由人力資源室收件後,教師部分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職員工部分提本校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之。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2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必要時,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列席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1.進修內容。 2.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 3.進修後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業務之助益。 4.進修機構或指導者在國際醫學、學術或行政專業領域上之評價。 (四)申請者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以評估,擇優推薦,必要時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五)學校專案選派者,得依其相關審查程序擇優推薦後逕送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核備。 (六)經核准進修人員應於進修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七)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屆期前3個月提出申請,惟進修期間一年以上者,應於屆期前6個月提出申請,敘明延長理由, 並檢附延長計畫、指導教授證明書或進修機構同意延長之證明及成績單(進修學位者)等有關資料,需經所屬單位主管簽註,並由原審議 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 六、權益與補助規定: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或業務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4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後,得留職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 得予帶職帶薪至多2年。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者,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帶職帶薪。 (三)留職停薪期間之薪級年資不予計算。 (四)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助。但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及 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補助。 (五)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者,如補助金額低於學校,學校補足其差額。 七、義務及責任: (一)國外進修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交進修報告表: 1.定期報告表:進修期間六個月以上者,每六個月提交1次。 2.總結報告表:進修期間未滿六個月者,於期限屆滿返校復職後一個月內提交;六個月以上者,於期限屆滿返校復職後三個月內提交。提交之總結 報告表送原審查單位審核。 (二)經本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進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 如需變更者須簽請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經費不予核銷。 (三)進修期滿,應返校復職並履行義務服務期限,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帶職帶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倍。 (五)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八、罰則: (一)未依規定自行變更進修計畫者,其進修經費不予補助或核銷,並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未提出定期及總結報告或評核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 (三)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帶職帶薪進修: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留職停薪進修: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2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3.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或遭進修單位退學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4.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依本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辦法」、「教師聘任規則」或「職員工獎懲辦法」,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 九、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一)職員工得以訓練或研習報告取代論文發表。 (二)進修期間1年以上者,返校復職後2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與進修主題相關之論文,且該論文刊登於SCI、SSCI、EI 或本校人文社會科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認列之一級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 (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通識教育中心之藝術類教師得以1場個人展演(個展)代替論文,展演標準參照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三)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位證書:返校復職後1年內應向本校人人力資源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2.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2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之論文。論文形式及規範比照本點第二款。 (四)進修人員於本點第二款前段或第三款第二目所定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上開各款年限2年。 十、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出國進修研習全英語授課之教學方法與技巧,得由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評估後推薦專任教師赴國外進修,並比照 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出國進修補助費用由相關計畫補助款編列,並專款專用。 十一、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臨床教師之國外進修相關申請資格、權利、義務、審查程序及成果評核等有關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惟仍應於本校人力資源室公告期間向人力資源室提交進修申請表及進修成果,以提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