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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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公告.docx|105.10.25 第十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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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0068.docx|112.01.11  高醫稽核字第1121100068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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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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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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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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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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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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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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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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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委任非辦理本校董事會或本校各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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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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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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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
+
-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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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得依稽核人員之建議,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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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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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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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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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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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校得依專業領域之考量,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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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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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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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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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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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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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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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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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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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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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 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及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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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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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
+
稽核人員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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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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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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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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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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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內部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臨時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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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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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稽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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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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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區分為計畫性稽核或專案性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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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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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稽核工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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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工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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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稽核室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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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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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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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稽核工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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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稽核時,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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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執行稽核時,受稽核人員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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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執行稽核時,若有不符合事項,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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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稽核人員應記錄在「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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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稽核事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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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人員將工作底稿、「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陳稽核室主任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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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審定之「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送各受稽核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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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稽核人員協調稽核事後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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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舉行稽核事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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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撰寫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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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及審定「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撰寫「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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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稽核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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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稽核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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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人員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追蹤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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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稽核人員依據稽核追蹤工作底稿撰寫「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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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稽核人員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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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追蹤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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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稽核室應將相關書面資料,副知相關委員會,列入年度考核該單位考績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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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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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與經費有關之事項,提報至校務會議,做為下學年度預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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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
+
第6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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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
-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
  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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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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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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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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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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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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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畫性稽核:對校務內部控制作業進行定期、常規性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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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缺失。
+
  (二)專案性稽核:接受校外補助經費,依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之稽核;視實際需要,就特殊目的或重大異常事項有必要進行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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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計畫性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專案性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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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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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稽核通知: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專案性稽核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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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稽核執行:執行稽核時,受稽核單位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若有不符合事項時,稽核人員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
 +
    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並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內部稽核報告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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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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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開稽核事後會議,與受稽核單位確認稽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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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稽核發現之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內部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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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工作底稿及審定之內部稽核報告,撰寫「年度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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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稽核追蹤: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定期追蹤查核,並將其改善情形作成稽核追蹤工作底稿及撰寫「追蹤報告」。
 +
     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期限內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
      「追蹤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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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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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年度稽核報告」應據實揭露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
-
     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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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
三、其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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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
第8條 本校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
 +
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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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為 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
第9條 本校稽核人員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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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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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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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11日 (三) 09:4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12.06高醫稽核字第1011103428號函公布
102.05.09 一0一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6.14第十七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2.07.22 高醫稽核字第1021102160號函公布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5 第十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109.04.09 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5.05 高醫稽核字第1091101149號函公布
111.12.22 111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1.11 高醫稽核字第1121100068號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
	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各單位。

第3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第4條	本校得依專業領域之考量,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5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
	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稽核人員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6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
	  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
	  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一)計畫性稽核:對校務內部控制作業進行定期、常規性之稽核。
	  (二)專案性稽核:接受校外補助經費,依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之稽核;視實際需要,就特殊目的或重大異常事項有必要進行之稽核。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計畫性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專案性稽核。
	四、稽核程序如下:
	  (一)稽核通知: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專案性稽核則不受此限。
	  (二)稽核執行:執行稽核時,受稽核單位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若有不符合事項時,稽核人員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
	    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並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內部稽核報告之根據。
	  (三)稽核報告:
		1.召開稽核事後會議,與受稽核單位確認稽核結果。
		2.稽核發現之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內部稽核報告。
		3.依據工作底稿及審定之內部稽核報告,撰寫「年度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四)稽核追蹤: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定期追蹤查核,並將其改善情形作成稽核追蹤工作底稿及撰寫「追蹤報告」。
	     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期限內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並列入下次稽核重點。
	       「追蹤報告」陳送校長核閱後,副本交付監察人查閱。

第7條	「年度稽核報告」應據實揭露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
	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8條	本校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
	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9條	本校稽核人員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