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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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219遠距教學辦法.doc|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219遠距教學辦法.doc|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1009遠距教學辦法.doc|105.09.08一O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1009遠距教學辦法.doc|105.09.08一O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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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遠距教學辦法106.02.21.doc|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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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遠距教學辦法106.02.21.doc|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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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0一一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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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3402遠距教學辦法.docx|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4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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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遠距教學,建構多元化學習環境,並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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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全面推動遠距教學,建構多元化學習環境,並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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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即時群播)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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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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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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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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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包括同步視訊遠距教學及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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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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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步(即時群播)視訊遠距教學:同步視訊方式授課之本校主播及收播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公告之國外大專校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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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為推動遠距教學,成立遠距教學委員會,負責遠距教學發展方向研議、遠距教學課程規劃、推動、審查、評鑑等事宜。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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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換或其他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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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教師首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前一學期填具教學計畫書,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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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同步(網路)遠距教學:係指使用本校網路教學平台,開設非同步網路教學課程,平台應包括教學、課程內容、進度時程、師生交流、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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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級(含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院級(含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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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使用說明、紀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習等功能,全學期面授課程至少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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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遠距教學計畫書需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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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遠距教學之課程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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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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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推動遠距教學,成立遠距教學委員會,負責規劃遠距教學發展方向、推動遠距教學課程開授、評鑑、檢核遠距與數位化教學品質,及其他遠距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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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影像檔,送至收播端或以視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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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化學習等事宜。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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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教師實施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應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之學分計算規定(以每學分應授課十八小時為原則),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師、教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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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前一學期填具教學計畫書,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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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做成教學成效報告,經系級(含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院級(含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相關教學成效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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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經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始得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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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保存六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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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遠距教學計畫書需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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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校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相關數位教材製作補助依據教務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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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經審核通過者,主播遠距教學課程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收播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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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學生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其選課及成績考核等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修習遠距教學之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二門課程為原則;其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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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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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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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影像檔,送至收播端或以視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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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校師生對於網路教材之製作及使用,均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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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授遠距教學方式每學分之課程講授(含期中、期末考)應授課十八小時,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師、教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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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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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錄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做成教學成效報告,經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相關教學成效報告資料至少保存六年,供日後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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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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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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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相關數位教材製作補助依據教務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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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生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其選課及成績考核等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修習遠距教學之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二門課程為原則;其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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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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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校師生對於網路教材之製作及使用,均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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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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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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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8月31日 (三) 10:3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9.08一O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7.20一一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40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全面推動遠距教學,建構多元化學習環境,並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方式包括同步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及同步與非同步混合式遠距教學。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第4條	為推動遠距教學,成立遠距教學委員會,負責遠距教學發展方向研議、遠距教學課程規劃、推動、審查、評鑑等事宜。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5條	教師首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於前一學期填具教學計畫書,明定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作業繳交、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經系級(含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院級(含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開設。
        前項遠距教學計畫書需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第6條	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
第7條	同步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主播端應提供上課影像檔,送至收播端或以視訊隨選方式另行安排補課。
第8條	教師實施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應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之學分計算規定(以每學分應授課十八小時為原則),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師、教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全程上課紀錄
        及作業報告,於課程結束後做成教學成效報告,經系級(含系、所、中心及學位學程)、院級(含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遠距教學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相關教學成效報告資料
        至少保存六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參考。
第9條	本校教師開授遠距教學課程,相關數位教材製作補助依據教務處規定辦理。
第10條	學生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其選課及成績考核等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修習遠距教學之課程,每學期以不超過二門課程為原則;其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
        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11條	本校師生對於網路教材之製作及使用,均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12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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