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錄影音室借用管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1111103398.doc|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398號函公布]]
+
:::::::::[[媒體:1111103398.docx|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398號函公布]]
<pre>
<pre>
一、為管理本校錄影音室(以下簡稱本空間)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管理本校錄影音室(以下簡稱本空間)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在2022年8月29日 (一) 14:49的目前修訂版本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8.29 高醫教字第1111103398號函公布
一、為管理本校錄影音室(以下簡稱本空間)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空間權責管理單位為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空間開放時間:本校上班時段。
四、申請借用:
    (一)本空間供校內單位申請:
        1.本校教職員工生皆可於第三點規定之開放時間免費使用,每次申請以1小時為單位。
        2.需於借用前一週至本中心網站填寫申請單,待本中心核准使用。
        3.取消借用須於使用日前三個工作天來電告知本中心,未及時提前取消達兩次者,停止借用兩個月。
    (二)本空間供校外單位申請:
        1.校外機構或人員租借本空間,租借以1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收費2,5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且若非於第三點規定之開放時間使用,需額外支付值班人員人事費用,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小時300元,不足1小時以1 
          小時計,並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可,始得使用。
        2.校外單位借用需於使用日期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3.活動內容及場地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或延期,以一次為限。已繳費者不再退費,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借用規範:
    (一)本空間借用以校內教師教學為優先使用。
    (二)未經本中心同意無故移動或架設器材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權,並於一年內不得申請借用。
    (三)本中心保有最終同意權或調動借用時段之權利。
六、使用後應回復場地,本中心設備如經非正當使用致毀損或遺失,借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借用者應對自行攜入之物品及資料負保管責任。如有毀損或遺失,概與本中心無涉,亦不得對本中心主張相關責任。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場地及器材管理辦法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