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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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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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00005.doc|104.05.20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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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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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學士班逕修讀醫研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2018.pdf|107.1.25 106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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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91226-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法規公告版).pdf|108.12.26 108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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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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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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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且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之指導研究者且表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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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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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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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所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及錄取名額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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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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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所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所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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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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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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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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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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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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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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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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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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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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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4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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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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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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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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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預研生報考本所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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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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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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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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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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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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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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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8月15日 (一) 10:2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5 106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12.26 108 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本所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及錄取名額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第3條	本所預研生符合下述條件,並參加本所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4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第5條	預研生報考本所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6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