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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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提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 + |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提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並由 |
- | + | 各系所於教務處公告期限內將核准名單送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 |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並於實施細則中明定錄取 |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並於實施細則中明定錄取 | ||
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條件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 | 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條件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 | ||
亦同。 | 亦同。 | ||
- | 第3條 | + |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碩士班 |
+ | 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 ||
+ |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 ||
+ |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 ||
+ |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 ||
第4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 | 第4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 | ||
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在2022年8月15日 (一) 10:2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9.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1 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3.16 一O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71號函公布
- 110.02.04 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0.03.08 高醫教字第1101100657號函公布
- 110.07.21 10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0.08.24 高醫教字第110110277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學士班優秀學生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提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並由 各系所於教務處公告期限內將核准名單送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實施細則,並於實施細則中明定錄取 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條件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第3條 預研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碩士班考試得免報名費,經錄取後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未於規定時程內取得碩士班 研究生資格者,即喪失預研生資格。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三、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四年級前修滿四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第4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 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5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共同輔導預研生選修課程及參與研究,學生選課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