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懷孕學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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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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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590_學務.docx|109.03.1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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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0590_學務.docx|109.03.1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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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06  110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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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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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2063.docx|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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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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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懷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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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為關懷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育有子女、以及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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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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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適用本要點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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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懷孕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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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適用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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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關懷未成年懷孕學生,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本案學生學習和生活輔導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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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本校關懷懷孕學生流程轉介至學務處,視其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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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當然委員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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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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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成年學生懷孕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提出需求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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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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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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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有相關需求之成年適用學生提出申請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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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校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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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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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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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校對適用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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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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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適用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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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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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適用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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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懷孕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懷孕學生生產後或已育有子女學生之托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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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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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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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適用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托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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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協助提供懷孕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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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適用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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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協助提供適用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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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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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適用學生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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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校視懷孕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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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校視適用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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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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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提供適用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第43行: 第4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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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09.03.11高醫秘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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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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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6月21日 (二) 16:4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
103.11.18 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5 高醫秘字第1041100106號公布
108.04.17 107學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1.14 108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02.20 10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3.1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590號公布
111.04.06 110學年度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公布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關懷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育有子女、以及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
    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適用本要點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三、為提供適用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本校關懷懷孕學生流程轉介至學務處,視其需求提供相關協助。
四、本校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五、本校有相關需求之成年適用學生提出申請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
    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六、本校對適用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適用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二)提供適用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適用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托育需求。
    (五)提供適用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
    (六)協助提供適用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適用學生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校視適用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九、為提供適用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十、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關懷懷孕學生流程」及「關懷懷孕學生校內系統分工表與協助方案」請至右上方111.05.3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2063號函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