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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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26(80)高醫系技字第1697號公佈 87.04.08(87)高醫輻委字第003號 87.09.22(87)會輻字第一八七七七號函同意備查 87.09.28(87)高醫法字第0六一號函修正頒布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輻射安全防護,確保安全使用及管制輻射之應用,維護本校輻射安全暨 相關人員免於傷害,特依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十七條設置輻射防 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輻射防護委員會組織設置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席,置委員五至十人,其成員包括放射性物質及輻射設備使用 單位主管、操作人員、行政人員代表及輻射防護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深輻射防護專業人員擔任,負責處理原子能委員會規 定之定期報表及輻射有關之行政作業。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採無給職。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本校輻射防護計畫之規畫,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 二、本校輻射安全講習之舉辦及推廣。 三、本校環境輻射安全之監測。 四、審查有關輻射設備及藥品申購及管制。 五、其它有關本校輻射安全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