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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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成效及相關制度由教師發展委員會負責督導,其辦法另訂之。 | 第五條 本中心成效及相關制度由教師發展委員會負責督導,其辦法另訂之。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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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依94.11.0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51888號函准予核定 94.11.11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1號函公布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9號函公布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及專業成長,整合教學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教 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教師發展組:提升教師教學及專業能力,促進教師自我成長;統籌教師成長系列活動 ,辦理教學成果獎勵,並落實教學與研究輔導。 為落實 輔導工作,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教學輔導小組及研究輔導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二、發展企畫組:協助學校申請整體或大型補助案;建立教學成效制度;推展數位教學; 執行教師發展委員會決議事項。 三、臨床技能組:整合各學院臨床技能之教學資源;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負責統籌 管理臨床技能學習專業教室與相關業務。 為落實 臨床技能教學,本組得視需要設置擬人化教具教學小組、基本臨床技能教學小組、臨 床技能評量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 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 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處理中心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應定期召開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兼召集人),各組組長為會議成員,並 得視實際需要延請校內外人員列席。中心主任於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中心成效及相關制度由教師發展委員會負責督導,其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