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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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doc|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 + | ::::::::[[媒體:1060609教務處--高雄醫學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doc|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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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校為確立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或不符專業領域案件之公正客觀處理程序,依據學位授予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包含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之論文、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 |
- | + |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指以下各款行為: | |
- | + |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
- | + |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 |
- | + |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 |
- | + | (四)由他人代寫。 | |
- | ( | + |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
- | ( | + |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
- | + |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 |
- | ( | + | (八)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 | + | (九)學位論文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不相符者。 | |
- | (一) | + |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
- | + | 四、本校對於博、碩士學位論文疑涉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案件)受理程序如下: | |
- | (二) | + | (一)檢舉人應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檢附具體違反情形及相關資料,並具署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送交教務處。教務處於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於一週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而不予受理 |
- | (三) | + | 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經受理之檢舉案件,應於5個工作天內,移請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審議。 |
- | + | (二)檢舉案件以匿名檢舉,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受理。 | |
- | + | (三)檢舉案件之審議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 | |
- | (一) | + | 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
- | + | 五、檢舉案件之審議程序如下: | |
- | + | (一)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應於接獲檢舉案件後10個工作天內成立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審定。 | |
- | + | 前項審定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一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 |
- | (二) | + | (二)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本校教師代表及相關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並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簽請校長遴聘 |
- | + | 之,審定委員會之名單應予保密。 | |
- | + | (三)檢舉案件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
- | + | 1.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
- | (三) | + | 2.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 | + | 3.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
- | (四) | + | 4.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 | + | 5.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 |
- | + | (四)審定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為被檢舉人之利害關係人而應迴避時,應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 |
- | (五) | + | (五)審定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
- | + | (六)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考試委員列席說明。 | |
- | (六) | + | (七)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及表決。 |
- | (七) | + | (八)審定委員會應視檢舉情形審查被檢舉人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包含論文內容及結果之真實性、確認是否由他人代寫、比對文獻引用情形、審查論文原創性、貢獻度與其專業領域關聯性等。 |
- | (八) | + | 六、審定委員會決議之審查報告書及會議紀錄應送教務會議決議,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所屬系、所及學位學程處理結果及救濟管道。當事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
- | + |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 | 七、已獲本校學位之博、碩士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並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處 | |
- |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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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應函知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紙本論文及電子檔案。 | 前項情形應函知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紙本論文及電子檔案。 | ||
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者,視同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 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者,視同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 ||
- | + | 八、檢舉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本校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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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4月26日 (二) 14:4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4號函公布
-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03.25 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04.25 高醫教字第1111101526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確立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或不符專業領域案件之公正客觀處理程序,依據學位授予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博、碩士學位論文,包含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博、碩士學位之論文、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指以下各款行為: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九)學位論文與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不相符者。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本校對於博、碩士學位論文疑涉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案件)受理程序如下: (一)檢舉人應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檢附具體違反情形及相關資料,並具署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送交教務處。教務處於接獲檢舉案件後,應於一週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因形式要件不符而不予受理 者,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經受理之檢舉案件,應於5個工作天內,移請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審議。 (二)檢舉案件以匿名檢舉,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受理。 (三)檢舉案件之審議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 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五、檢舉案件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被檢舉人所屬學院,應於接獲檢舉案件後10個工作天內成立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審定。 前項審定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一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二)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本校教師代表及相關專業領域之公正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並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簽請校長遴聘 之,審定委員會之名單應予保密。 (三)檢舉案件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2.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3.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4.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5.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四)審定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若院長為被檢舉人之利害關係人而應迴避時,應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五)審定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六)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考試委員列席說明。 (七)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及表決。 (八)審定委員會應視檢舉情形審查被檢舉人之博、碩士學位論文,包含論文內容及結果之真實性、確認是否由他人代寫、比對文獻引用情形、審查論文原創性、貢獻度與其專業領域關聯性等。 六、審定委員會決議之審查報告書及會議紀錄應送教務會議決議,經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所屬系、所及學位學程處理結果及救濟管道。當事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已獲本校學位之博、碩士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撤銷其畢業資格及學位並公告註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處 理。 前項情形應函知國家圖書館及本校圖書館撤下被檢舉人之紙本論文及電子檔案。 經撤銷畢業資格並撤銷學位者,視同退學論處,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回校繼續修讀。 八、檢舉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本校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