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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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目的與法源) | 第1條 (目的與法源) | ||
- | + |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5條及私立學校法第57條之規定,特訂定 | |
- | + | 本辦法。 | |
第2條 (評鑑類別) | 第2條 (評鑑類別) | ||
- | + | 本校自我評鑑得委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類別如下: | |
- | + | 一、校務自我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及推廣教育等 | |
- | + | 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 |
- | + | 二、系所自我評鑑:對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進行之評鑑,其自我評鑑作業要點得另訂之或委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 | |
- | + | 辦理,並依評鑑機構相關規定進行。 | |
- | + | 三、專案自我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 |
第3條 (評鑑週期) | 第3條 (評鑑週期) | ||
- | + | 校務及系所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依需要調整;專案自我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 |
第4條 (評鑑指導委員會) | 第4條 (評鑑指導委員會) | ||
- | + |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及審議本校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考核。 | |
- | + |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具 | |
- | + | 學術聲望與宏觀思維,並曾擔任大學正副校長、院長、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務者,或在業界具專業聲望,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 | |
- | + | 相當職務且熟稔大學事務者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 |
- | + | 本校一級行政或教學單位主管得列席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會議。 | |
第5條 (評鑑執行小組) | 第5條 (評鑑執行小組) | ||
- | + | 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 |
- | + | 一、校務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 |
- | + | 同意後聘任之。 | |
- | + | 二、系所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 |
- | + | 同意後聘任之。 | |
- |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成員於會中報告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 + | 三、專案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
+ | 同意後聘任之。 | ||
+ |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督導及追蹤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為整體評鑑之管控單位,其行政支援由秘書室負責。 | ||
+ |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成員於會中報告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 ||
第6條 (評鑑工作小組) | 第6條 (評鑑工作小組) | ||
- | + | 本校各受評單位需設置自我評鑑工作小組,由受評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單位內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 | |
- | + | 後聘任之。 | |
- | + | 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辦理自我評鑑,其主要任務包括: | |
- | + | 一、定期召開會議,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實施進度。 | |
- | + | 二、進行自我評量並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 |
- | + | 三、規劃及辦理內部評鑑。 | |
- | + | 四、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人選。 | |
- | + | 五、規劃及辦理自辦外部評鑑。 | |
- | + | 六、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結果自我改善計畫。 | |
- | + | 七、建立評鑑資料及網頁專區管理機制。 | |
+ | 本校系、所、學位學程辦理自我評鑑期間,其上一級單位(學院)應同步設置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輔導、協助及追蹤所屬 | ||
+ | 受評單位辦理評鑑。 | ||
第7條 (評鑑委員會) | 第7條 (評鑑委員會) | ||
- | + | 受評單位辦理自辦外部評鑑,應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其人數及資格如下: | |
- | + | 一、校務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九至十一名,應由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及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 | |
- | + | 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 | |
- | + | 二、系所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四至六名,應由校內外對高等教育教學及評鑑具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 | |
- | + | 成。 | |
- | + | 三、專案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四至六名,應由校內外對專案評鑑內涵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 | |
- | + | 成。 | |
- | + | 受評單位若有特殊情形者,得提出增加委員人數之需求。 | |
- | + | 自我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其遴聘方式應由受評單位及其上一級單位各推薦四至六名,陳請 | |
- | + | 校長遴聘之。 | |
- | + | 自我評鑑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 |
- | + | 自我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 |
- | + | 一、過去五年內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 |
- | + | 二、過去五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專、兼任教職者。 | |
- | + |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 |
- | + |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 |
- | + |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者。 | |
- | + | 六、擔任受評單位有給或無給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 |
+ | 七、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自我評鑑之內部評鑑委員者。 | ||
+ | 八、過去五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 ||
+ | 受評單位辦理內部評鑑,應遴聘具高等教育教學及評鑑具實務經驗之教授、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曾擔任院系所主管之校外委員 | ||
+ | 三名擔任內部評鑑委員,由受評單位及其上一級單位各推薦四名,陳請校長遴聘之。 | ||
第8條 (評鑑項目) | 第8條 (評鑑項目) | ||
- | + |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之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自我評鑑實施 | |
- | + | 計畫詳列。 | |
- | + | 校務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及發展特色、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 | |
+ | 保證機制等。 | ||
+ | 系所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 ||
第9條 (評鑑程序) | 第9條 (評鑑程序) | ||
- | + | 自我評鑑之辦理程序如下: | |
- | + | 一、評鑑規劃階段: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制訂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教育部認定。 | |
- | + | 二、前置作業階段:校長公布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各受評單位成立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並啟動各項評鑑作業。 | |
- | + | 三、自我評量階段:受評單位規劃流程,多元性蒐集評鑑資料,進行評估與分析,並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 |
- | + | 四、內部評鑑階段:受評單位邀請內部評鑑委員審視自我評鑑報告,並參考委員建議事項修正。 | |
- | + | 五、自辦外部評鑑階段: | |
- | + | (一)書面審查:受評單位於辦理實地訪評一個月前,將自我評鑑報告書函送自我評鑑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繳交二份予自我 | |
- | + | 評鑑執行小組備查。 | |
- | + | (二)實地訪評:受評單位安排自我評鑑委員來校進行實地訪評,其流程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及 | |
- | + | 相關人員晤談等;自我評鑑委員會應於實地訪評當日完成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於離校前將報告書一式二份逕交自我評鑑 | |
- | + | 工作小組及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 |
- | + | 六、申復階段:受評單位得視需要提出申復。 | |
+ | 七、評鑑結果評定階段: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覆核議決自我評鑑認可結果,呈報教育部認定後,由校長公布之。 | ||
+ | 八、改善與追蹤階段:受評單位對自我評鑑結果進行自我改善,並接受追蹤與考核。 | ||
第10條 (申復) | 第10條 (申復) | ||
- | + | 受評單位完成實地訪評後,若對自我評鑑結果報告內容有疑義者,得於二週內提出申復。 | |
- | + | 自我評鑑申復辦法另訂之。 | |
第11條 (評鑑結果評定) | 第11條 (評鑑結果評定) | ||
- | + | 自我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 |
- | + |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應彙整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及申復處理等資料,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覆核議決,並核定 | |
- | + | 自我評鑑認可結果,經呈報教育部認定通過後,由校長於校務會議公布之。 | |
第12條 (評鑑結果改善與追蹤) | 第12條 (評鑑結果改善與追蹤) | ||
- | + | 各受評單位應於接獲自我評鑑認可結果書面資料後二個月內,依據審查意見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提送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備查。 | |
- | + | 受評單位應將改善措施與策略作為年度工作計畫或中長程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辦學品質之改進,並定期於校務、院務或系務等 | |
- | + | 會議提出報告,以追蹤其執行成效。 | |
- | + | 各受評單位應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查。 | |
- | + |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者,應另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針對問題與缺失辦理追蹤評鑑。 | |
- | + | 被評定為「未通過」者,應另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針對所有評鑑項目自行規劃辦理內部評鑑,並於次年辦理再評鑑。 | |
第13條 (評鑑結果運用) | 第13條 (評鑑結果運用) | ||
- | + | 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結果除供該單位作為辦學品質改進之依據外,併同其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本校制訂中長程發展 | |
- | + | 計畫之參考,包括校務、院務、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並得作為員工考核之參考。 | |
第14條 (評鑑資訊管理及公開) | 第14條 (評鑑資訊管理及公開) | ||
- | + | 各受評單位有關辦理自我評鑑之會議紀錄、自我評鑑報告、自我評鑑結果、申復處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等資訊,應完整建置及 | |
- | + | 保存,並在各作業階段適時適度公開週知,俾供互動關係人參考。 | |
第15條 (評鑑知能建立) | 第15條 (評鑑知能建立) | ||
- | + |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之評鑑知能,每年舉辦評鑑知能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 |
- | + |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教職員,每年應至少參與一次評鑑相關知能研習課程。 | |
第16條 (經費) | 第16條 (經費) | ||
- | + |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經費支應。 | |
第17條 (評鑑結果呈報) | 第17條 (評鑑結果呈報) | ||
- | + |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申請書、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及相關佐證文件,申辦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 | |
- | + | 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 |
- | + |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 |
- | + | 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 | |
- | + | 成效)等。 | |
- | + | 三、自我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 | |
- | + | 四、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 | |
- | + | 五、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 |
+ | 六、參加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 ||
第18條 (實施與修正) | 第18條 (實施與修正) | ||
- | +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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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9月28日 (二) 17:0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02.24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 97.10.24 97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11.05 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 100.02.18 99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 100.04.14 99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06 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 101.11.15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1.15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 102.03.12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26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0號函公布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6.1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3號函公布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10.29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3334號函公布
-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1.0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0042號函公布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07.10 高醫秘字第1081102332號函公布
-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0.09.27 高醫秘字第1101103253號函公布
第1條 (目的與法源)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5條及私立學校法第57條之規定,特訂定 本辦法。 第2條 (評鑑類別) 本校自我評鑑得委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類別如下: 一、校務自我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及推廣教育等 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二、系所自我評鑑:對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進行之評鑑,其自我評鑑作業要點得另訂之或委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 辦理,並依評鑑機構相關規定進行。 三、專案自我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第3條 (評鑑週期) 校務及系所自我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依需要調整;專案自我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第4條 (評鑑指導委員會)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及審議本校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考核。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具 學術聲望與宏觀思維,並曾擔任大學正副校長、院長、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務者,或在業界具專業聲望,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 相當職務且熟稔大學事務者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得續聘。 本校一級行政或教學單位主管得列席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會議。 第5條 (評鑑執行小組) 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一、校務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二、系所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三、專案自我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督導及追蹤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為整體評鑑之管控單位,其行政支援由秘書室負責。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成員於會中報告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第6條 (評鑑工作小組) 本校各受評單位需設置自我評鑑工作小組,由受評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單位內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 後聘任之。 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辦理自我評鑑,其主要任務包括: 一、定期召開會議,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實施進度。 二、進行自我評量並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三、規劃及辦理內部評鑑。 四、推薦自我評鑑委員人選。 五、規劃及辦理自辦外部評鑑。 六、規劃、執行及追蹤評鑑結果自我改善計畫。 七、建立評鑑資料及網頁專區管理機制。 本校系、所、學位學程辦理自我評鑑期間,其上一級單位(學院)應同步設置自我評鑑工作小組,負責輔導、協助及追蹤所屬 受評單位辦理評鑑。 第7條 (評鑑委員會) 受評單位辦理自辦外部評鑑,應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其人數及資格如下: 一、校務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九至十一名,應由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及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 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 二、系所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四至六名,應由校內外對高等教育教學及評鑑具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 成。 三、專案自我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四至六名,應由校內外對專案評鑑內涵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 成。 受評單位若有特殊情形者,得提出增加委員人數之需求。 自我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其遴聘方式應由受評單位及其上一級單位各推薦四至六名,陳請 校長遴聘之。 自我評鑑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自我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過去五年內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二、過去五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專、兼任教職者。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者。 六、擔任受評單位有給或無給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自我評鑑之內部評鑑委員者。 八、過去五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受評單位辦理內部評鑑,應遴聘具高等教育教學及評鑑具實務經驗之教授、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或曾擔任院系所主管之校外委員 三名擔任內部評鑑委員,由受評單位及其上一級單位各推薦四名,陳請校長遴聘之。 第8條 (評鑑項目)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之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自我評鑑實施 計畫詳列。 校務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及發展特色、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 保證機制等。 系所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第9條 (評鑑程序) 自我評鑑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評鑑規劃階段: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制訂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教育部認定。 二、前置作業階段:校長公布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各受評單位成立自我評鑑工作小組,並啟動各項評鑑作業。 三、自我評量階段:受評單位規劃流程,多元性蒐集評鑑資料,進行評估與分析,並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四、內部評鑑階段:受評單位邀請內部評鑑委員審視自我評鑑報告,並參考委員建議事項修正。 五、自辦外部評鑑階段: (一)書面審查:受評單位於辦理實地訪評一個月前,將自我評鑑報告書函送自我評鑑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繳交二份予自我 評鑑執行小組備查。 (二)實地訪評:受評單位安排自我評鑑委員來校進行實地訪評,其流程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及 相關人員晤談等;自我評鑑委員會應於實地訪評當日完成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於離校前將報告書一式二份逕交自我評鑑 工作小組及自我評鑑執行小組。 六、申復階段:受評單位得視需要提出申復。 七、評鑑結果評定階段: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覆核議決自我評鑑認可結果,呈報教育部認定後,由校長公布之。 八、改善與追蹤階段:受評單位對自我評鑑結果進行自我改善,並接受追蹤與考核。 第10條 (申復) 受評單位完成實地訪評後,若對自我評鑑結果報告內容有疑義者,得於二週內提出申復。 自我評鑑申復辦法另訂之。 第11條 (評鑑結果評定) 自我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應彙整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及申復處理等資料,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覆核議決,並核定 自我評鑑認可結果,經呈報教育部認定通過後,由校長於校務會議公布之。 第12條 (評鑑結果改善與追蹤) 各受評單位應於接獲自我評鑑認可結果書面資料後二個月內,依據審查意見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提送自我評鑑執行小組備查。 受評單位應將改善措施與策略作為年度工作計畫或中長程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辦學品質之改進,並定期於校務、院務或系務等 會議提出報告,以追蹤其執行成效。 各受評單位應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查。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者,應另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針對問題與缺失辦理追蹤評鑑。 被評定為「未通過」者,應另於執行改善計畫起一年後,針對所有評鑑項目自行規劃辦理內部評鑑,並於次年辦理再評鑑。 第13條 (評鑑結果運用) 各受評單位之自我評鑑結果除供該單位作為辦學品質改進之依據外,併同其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本校制訂中長程發展 計畫之參考,包括校務、院務、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並得作為員工考核之參考。 第14條 (評鑑資訊管理及公開) 各受評單位有關辦理自我評鑑之會議紀錄、自我評鑑報告、自我評鑑結果、申復處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等資訊,應完整建置及 保存,並在各作業階段適時適度公開週知,俾供互動關係人參考。 第15條 (評鑑知能建立)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之評鑑知能,每年舉辦評鑑知能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教職員,每年應至少參與一次評鑑相關知能研習課程。 第16條 (經費)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經費支應。 第17條 (評鑑結果呈報)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申請書、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及相關佐證文件,申辦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 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 成效)等。 三、自我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 四、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 五、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六、參加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第18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