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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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
:::::::::104.01.08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08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0313.docx|104.02.09高醫人字第1041100313號函公布]] | + | :::::::::[[媒體:1041100313.docx|104.02.09高醫人字第1041100313號函公布]] |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1386.doc|104.05.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386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41101386.doc|104.05.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386號函公布]] |
+ | :::::::::110.03.11 10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110.03.18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10.05.13 第十九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01101851.docx|110.06.01 高醫人字第1101101851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本校為因應學術研究或專案推動需要,並落實以科學技術支持校務推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7條規定及參照教育部「大學研究 | |
- | + | 人員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約聘為從事專案及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並分為專業型及學術型二類。 | |
- | + | 研究人員如已具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或協同教學,並可計入行政服務積分之其他貢獻評量項目。 | |
- | + |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其辦法另定之。 | |
- | + | 第3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四級。 | |
- | + | 第4條 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 |
- | + | 一、專業型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 |
- | + | (一)曾任大學研究員或教授。 | |
- | + | (二)曾任大學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三年以上。 | |
- | + |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年以上。 | |
- | + | 二、學術型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或 | |
- | + | TSSCI學術期刊論文5篇,其中2篇排名前40 %;或4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2篇皆排名前10%。 | |
- | + | 第5條 副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 |
- | + | 一、專業型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 |
- | + | (一)曾任大學副研究員或副教授。 | |
- | + | (二)曾任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 |
- | + |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 |
- | + | 二、學術型副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 | |
- | + | 或TSSCI學術期刊論文4篇,其中1篇排名前40%;或3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2篇皆排名前10%。 | |
- | + | 第6條 助理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 |
- | + | 一、專業型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 |
- | + | (一)曾任大學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 | |
- | + |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 |
+ |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 ||
+ | 二、學術型助理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 ||
+ | EI或TSSCI學術期刊論文3篇,其中1篇排名前40%;或1篇排名前10%。 | ||
+ | 第7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二、具有學士學位,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二、具有學士學位,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 ||
- | + | 第8條 各級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之研究人員(研究助理除外)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 | |
- | +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得聘任。 | |
- | + |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得不受第4條至第7條規定之限制,聘任為相當 | |
+ | 等級之研究人員。研究助理之聘任比照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聘用要點規定辦理。 | ||
研究人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期滿得依本辦法辦理續聘事宜。 | 研究人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期滿得依本辦法辦理續聘事宜。 | ||
- | + |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聘任以一年一聘為原則,除研究助理外,聘期屆滿均應依第10條規定接受續聘評估。 | |
- | + | 第9條 研究人員之工作薪酬依本校「研究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如附表1)辦理,但研究計畫或專案計畫另有規範者,從其規定。其餘 | |
- | + | 差假、福利、保險、勞退或離職儲金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研究人員到職後應至人力資源室辦理報到並受提聘單位主管之監督、管理及研究上之指導。 | |
- | + | 研究人員所需之相關人事費用皆由提聘單位自籌經費或計畫經費支應,提聘單位經費不足時,應於二個月前向研究人員說明,並 | |
- | + | 通知人力資源室辦理後續事宜。 | |
- | + | 第10條 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研究績效續聘評估必要條件標準如下: | |
- | + | 一、專業型研究人員: | |
- | + | (一)年度專業研究報告(含建置平台的使用成效與評估。 | |
+ | (二)任期滿三年後應接受專業績效續聘評估,除上述研究平台建立與維護外,須符合下列條件: | ||
+ |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於所屬領域具審查制度期刊之著作論文:助理研究員須有1篇;副研究員須 | ||
+ | 有2篇;研究員須有3篇。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以內之論文等同於2篇論文。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得 | ||
+ | 以三篇折算一篇前述論文,但僅限折抵一篇。 | ||
+ | 2.3年內須曾申請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學或服務之計畫至少2件。 | ||
+ | 二、學術型研究人員: | ||
+ | (一)年度學術研究報告(含建置平台的使用成效與評估)。 | ||
+ | (二)任期滿三年後應接受研究績效續聘評估,除上述研究平台建立與維護外,須符合下列條件: | ||
+ |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或TSSCI期刊之論文:助理研究員須有2篇;副研究員 | ||
+ | 及研究員須有3篇。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以內之論文等同於2篇論文。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得以三篇 | ||
+ | 折算一篇前述論文,但僅限折抵一篇。 | ||
+ | 2.3年內須曾申請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學或服務之計畫至少2件。 | ||
+ | 各級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之研究人員,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得續聘。 | ||
未符合本條續聘評估標準者,應不予續聘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 未符合本條續聘評估標準者,應不予續聘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 ||
助理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任職後如六年內未升等者,得不予續聘。 | 助理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任職後如六年內未升等者,得不予續聘。 | ||
- | + |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升等條件如下: | |
- | + | 一、專業型研究人員: | |
- | + | (一)升等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通識教育類研究計分及研究計畫件數之必要條件辦理。 | |
- | + | (二)行政服務成績計分標準,如附表2。 | |
- | + | 二、學術型研究人員: | |
- | + | (一)升等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研究計分及研究計畫件數之必要條件標準辦理。 | |
- | + |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須詳細列舉說明其所建立之研究平台服務件數、人次(含校內外)、產出論文篇數(須於誌謝 | |
- | + | 註明)以供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 | |
- | + | 其升等審議程序須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校人力資源室辦理著作外審,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升等。 | |
- | + | 第12條 研究人員於任職滿兩年且聘約期間表現優異者,提聘單位主管得向相關學院、系所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改聘 | |
+ | 為本校專任教師,惟其曾任約聘研究人員之年資不得採計。 | ||
+ | 第13條 本校為配合研究發展、促進學術與產學合作及師資交流之需要,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得合聘校內外教師或研究人員為研究 | ||
+ | 人員。 | ||
+ |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提出合聘校内單位(含附屬機構)教師或研究人員或職級相當之行政人員(醫事 | ||
+ | 人員),經原主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聘任。 | ||
+ | 二、本校與校外機構之合聘:由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提出合聘校外機構教師或研究人員須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後,提本校 | ||
+ |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再函請校外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 ||
+ | 合聘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 ||
+ | 第14條 研究人員聘用期間所完成與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應以契約約定為 | ||
+ | 本校所有,並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處理權益分配事宜。 | ||
+ | 第15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契約書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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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3日 (四) 11:3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3.05.26 92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 93.06.17 9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93.06.28 高醫法字第0930100021號函公布
- 101.03.15 1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1.04.10 高醫人字第1011100953號函公布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1.08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2.09高醫人字第1041100313號函公布
-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5.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386號函公布
- 110.03.11 10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3.18 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0.05.13 第十九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通過
- 110.06.01 高醫人字第110110185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因應學術研究或專案推動需要,並落實以科學技術支持校務推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7條規定及參照教育部「大學研究 人員聘任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約聘為從事專案及研究工作之專任人員,並分為專業型及學術型二類。 研究人員如已具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或協同教學,並可計入行政服務積分之其他貢獻評量項目。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其辦法另定之。 第3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四級。 第4條 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型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一)曾任大學研究員或教授。 (二)曾任大學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三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年以上。 二、學術型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或 TSSCI學術期刊論文5篇,其中2篇排名前40 %;或4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2篇皆排名前10%。 第5條 副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型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一)曾任大學副研究員或副教授。 (二)曾任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二、學術型副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 或TSSCI學術期刊論文4篇,其中1篇排名前40%;或3篇,其中2篇排名前20%;或2篇皆排名前10%。 第6條 助理研究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型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一)曾任大學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或醫學中心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二、學術型助理研究員除須符合前款資格外,另須符合下列研究標準:近五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或TSSCI學術期刊論文3篇,其中1篇排名前40%;或1篇排名前10%。 第7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8條 各級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之研究人員(研究助理除外)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得聘任。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得不受第4條至第7條規定之限制,聘任為相當 等級之研究人員。研究助理之聘任比照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聘用要點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期滿得依本辦法辦理續聘事宜。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聘任以一年一聘為原則,除研究助理外,聘期屆滿均應依第10條規定接受續聘評估。 第9條 研究人員之工作薪酬依本校「研究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如附表1)辦理,但研究計畫或專案計畫另有規範者,從其規定。其餘 差假、福利、保險、勞退或離職儲金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到職後應至人力資源室辦理報到並受提聘單位主管之監督、管理及研究上之指導。 研究人員所需之相關人事費用皆由提聘單位自籌經費或計畫經費支應,提聘單位經費不足時,應於二個月前向研究人員說明,並 通知人力資源室辦理後續事宜。 第10條 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研究績效續聘評估必要條件標準如下: 一、專業型研究人員: (一)年度專業研究報告(含建置平台的使用成效與評估。 (二)任期滿三年後應接受專業績效續聘評估,除上述研究平台建立與維護外,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於所屬領域具審查制度期刊之著作論文:助理研究員須有1篇;副研究員須 有2篇;研究員須有3篇。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以內之論文等同於2篇論文。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得 以三篇折算一篇前述論文,但僅限折抵一篇。 2.3年內須曾申請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學或服務之計畫至少2件。 二、學術型研究人員: (一)年度學術研究報告(含建置平台的使用成效與評估)。 (二)任期滿三年後應接受研究績效續聘評估,除上述研究平台建立與維護外,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E、SSCI 、EI或TSSCI期刊之論文:助理研究員須有2篇;副研究員 及研究員須有3篇。IF>5分或在該學科領域排名前10%以內之論文等同於2篇論文。非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得以三篇 折算一篇前述論文,但僅限折抵一篇。 2.3年內須曾申請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學或服務之計畫至少2件。 各級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之研究人員,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校教評會通過後,始得續聘。 未符合本條續聘評估標準者,應不予續聘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助理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任職後如六年內未升等者,得不予續聘。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升等條件如下: 一、專業型研究人員: (一)升等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通識教育類研究計分及研究計畫件數之必要條件辦理。 (二)行政服務成績計分標準,如附表2。 二、學術型研究人員: (一)升等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研究計分及研究計畫件數之必要條件標準辦理。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須詳細列舉說明其所建立之研究平台服務件數、人次(含校內外)、產出論文篇數(須於誌謝 註明)以供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 其升等審議程序須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校人力資源室辦理著作外審,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升等。 第12條 研究人員於任職滿兩年且聘約期間表現優異者,提聘單位主管得向相關學院、系所推薦,並依本校新聘教師程序審查,通過者改聘 為本校專任教師,惟其曾任約聘研究人員之年資不得採計。 第13條 本校為配合研究發展、促進學術與產學合作及師資交流之需要,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得合聘校內外教師或研究人員為研究 人員。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提出合聘校内單位(含附屬機構)教師或研究人員或職級相當之行政人員(醫事 人員),經原主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聘任。 二、本校與校外機構之合聘:由各級研究中心或相關單位提出合聘校外機構教師或研究人員須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後,提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再函請校外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合聘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第14條 研究人員聘用期間所完成與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應以契約約定為 本校所有,並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處理權益分配事宜。 第15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契約書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