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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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二)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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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7.08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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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1090417_藥學院國際研習補助辦法.doc|109.03.25 108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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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藥學教育、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四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2學期,其前一學期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研究生於本校讀滿1學期不限修業年限, | |
- | + | 其前一學期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 全部及格,操行成績無不良紀錄,且外國語言能力達該學系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或 | |
- | + | 通過相關外國語言能力檢定者,於每年十一月及五月提出申請。情況特殊者或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得另案提出申請。 | |
- | + |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申請表、在校成績單、語言能力證明、公假許可證明、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交換接受信函、 | |
- | + | 擬發表之論文摘要等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 |
- | + | 第四條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須以本校為第一名義,且第一作者為優先,若以口頭發表者酌加獎助,其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 |
- | + | 第五條 獲得校外其他機構補助者,得再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其獎助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 |
- | + | 第六條 學生出國研習之申請,應於出國前四週送至本學院依本細則辦理初審後,由學院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補助項目與金額。 | |
- | + | 第七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規定及補助均依本院系所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再提出申請。 | |
- | + | 第八條 前往國外接受交換研習之學生需依系所規定填具家長同意書,於交換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 |
- | + | 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 | |
- | + | 返校後二週內應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繳交相關資料至國際事務處,學生繳交之活動紀錄,皆無償授權本院作為業務推動使用, | |
- | + | 學院將擇優分享於網站。 | |
- | + |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系所規定、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 |
- | + |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 |
- | + |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二條 本遴選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 |
- | + |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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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2月9日 (三) 11:57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二)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
-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09號函公布
- 100.07.08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 100.08.12高醫院藥字第1001102302號函公布
- 109.03.25 108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藥學教育、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要點第四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2學期,其前一學期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研究生於本校讀滿1學期不限修業年限, 其前一學期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 全部及格,操行成績無不良紀錄,且外國語言能力達該學系訂定之英文畢業門檻或 通過相關外國語言能力檢定者,於每年十一月及五月提出申請。情況特殊者或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得另案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申請表、在校成績單、語言能力證明、公假許可證明、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交換接受信函、 擬發表之論文摘要等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四條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須以本校為第一名義,且第一作者為優先,若以口頭發表者酌加獎助,其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 獲得校外其他機構補助者,得再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其獎助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學生出國研習之申請,應於出國前四週送至本學院依本細則辦理初審後,由學院於出國前三週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補助項目與金額。 第七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規定及補助均依本院系所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如情況特殊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前往國外接受交換研習之學生需依系所規定填具家長同意書,於交換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 返校後二週內應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勵繳交相關資料至國際事務處,學生繳交之活動紀錄,皆無償授權本院作為業務推動使用, 學院將擇優分享於網站。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系所規定、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遴選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