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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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doc|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font> | + | :::::::::[[媒體: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doc|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 |
+ | :::::::::104.12.24 104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4393.doc|105.01.11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4393號函頒佈]] | ||
+ | :::::::::109.06.18 108學年度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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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 | |
- | + | 人數,經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 |
- | + | 三、 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 | |
- | + | 覆實習機構。 | |
- | + | 四、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
- | + |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 | |
- | + | 適應不良等),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 |
- | + | 六、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學院、系(所)、 | |
- | + | 學位學程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 | |
- | + | 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 |
- | + | 七、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 |
- | + | 八、 各系(所)學生於實習期間學生(含實習醫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 |
- | + | 九、 本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需給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 | |
- | + | 保險。 | |
+ | 十、 實習結束後,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 ||
+ | 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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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1月16日 (一) 15: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
- 104.12.24 104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1.11 高醫院醫字第1041104393號函頒佈
- 109.06.18 108學年度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11.12 高醫院醫字第1091103527號函頒佈
一、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 人數,經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三、 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 覆實習機構。 四、 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 適應不良等),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六、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 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七、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八、 各系(所)學生於實習期間學生(含實習醫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習。 九、 本學院各系(所)及學位學程需給實習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並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 保險。 十、 實習結束後,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