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單獨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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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font size=2> :::::::::108.12.17 第6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12.20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186968號函同意核定 :::::::::[[媒體:1081104443.docx|108.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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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日間學制學士班新生入學及日間學制學士班轉學招生,特依 | |
- | +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及「在港就讀港澳生、外國學生 | |
- | + | 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訂定本規定。 | |
- | + | 第二條 本校辦理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招生作業經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 |
- | + | 辦理入學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招生紛爭處理等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 |
- | + | 第三條 入學期程、甄選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 | |
- | + | 參酌比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報到事項、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明列於招生簡章內,並於受理報名或 | |
- | + | 申請前二十日公告,並登載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網站單獨招生專區。 | |
- | + | 第四條 本規定招生名額,依身分別及招生管道辦理: | |
- | + | 一、新生名額:依身分別納入教育部核定最近一次「大學申請僑生(含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招生名額」辦理,如 | |
- | + | 教育部所定試辦計畫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 |
- | + | 二、轉學名額:依身分別及轉入年及納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僑生(含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招生名額」之招生 | |
- | + | 缺額辦理。 | |
- | + | 三、增量名額:依教育部所訂試辦計畫辦理,並由教育部另行公布。 | |
- | + | 第五條 本規定招生對象限在港就讀之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所稱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係指符合 | |
- | +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三之一條;所稱港澳生,係指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符合 | |
- | +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者。 | |
- | + | 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 |
- | + | 第六條 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新生入學及轉學資格如下: | |
- | + | 一、新生入學 | |
- | + | (一)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 |
- | + | (二)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 |
- | + | (三)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 |
- | + | 二、轉學: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或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 |
- | + | 第七條 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 |
- | + | 一、入學申請表。 | |
- | + |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 | + | (一)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 + | (二)具外國學生申請資格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 + | (三)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依其申請入學身分檢具文件,以港澳生身分入學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 | |
- | + |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以外國學生身分入學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 + | (四)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 | |
- | + | 之原始證明文件。 | |
- | + | (五)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 |
- | + |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 | |
- | + | 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 |
- | + | 第八條 本校招收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並明定於招生簡章。但 | |
- | + | 課程設計及銜接等配套措施應妥適規劃,以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課權益。 | |
- | + | 本規定新生入學及轉學招生報名時程均需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截止,如教育部試辦計畫另有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調整時程;提前 | |
- | + | 至前一學年度春季班入學者,至遲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錄取名單,新生入學錄取結果,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 | |
- | + | 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學生,不得再參加 | |
- | + | 外國學生或次年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各校港澳生單招。 | |
- | + | 本規定應依教育部公布之試辦計畫規定,配合調整招生對象、招生名額、招生及入學期程。 | |
- | + | 第九條 本項招生須先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並經系所甄審合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 |
- | + | 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 |
- | + | 本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之日期及文號,以利駐(境)外館處核發 | |
- | + | 來臺簽證。 | |
- | + | 第十條 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 | |
- | + | 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 | |
- | + | 後一年,中止其身分。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 |
- | +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 | |
- | + | 予退學。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或轉學。 | |
- | + | 第十二條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新生、轉學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 | |
- |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 | |
- | + | 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 |
- | + | 本校隨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並 | |
- | + |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
- | + | 第十三條 參與本項招生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本項招生考試,應主動迴避。 | |
- | + | 第十四條 所有甄審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 |
- | + | 第十五條 考生對甄審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申訴 | |
- | + | 須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一)姓名、性別、報考系所組別、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 ||
+ |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 ||
+ | 前項考試疑義,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於一個月內答復考生,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必要時另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 ||
+ |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本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 | ||
+ | 規定、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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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1月2日 (一) 13:5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8.12.17 第6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8.12.20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80186968號函同意核定
- 108.01.03 高醫教字第1081104443號函公布
- 109.09.28 109學年度第3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9.10.19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90144697號函核定
- 109.10.29 高醫教字第10911034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日間學制學士班新生入學及日間學制學士班轉學招生,特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及「在港就讀港澳生、外國學生 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來臺入學及轉學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招生作業經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辦理入學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招生紛爭處理等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第三條 入學期程、甄選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 參酌比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報到事項、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明列於招生簡章內,並於受理報名或 申請前二十日公告,並登載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網站單獨招生專區。 第四條 本規定招生名額,依身分別及招生管道辦理: 一、新生名額:依身分別納入教育部核定最近一次「大學申請僑生(含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招生名額」辦理,如 教育部所定試辦計畫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二、轉學名額:依身分別及轉入年及納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僑生(含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招生名額」之招生 缺額辦理。 三、增量名額:依教育部所訂試辦計畫辦理,並由教育部另行公布。 第五條 本規定招生對象限在港就讀之在港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所稱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係指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三之一條;所稱港澳生,係指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符合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者。 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第六條 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申請新生入學及轉學資格如下: 一、新生入學 (一)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 (二)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三)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二、轉學: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或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第七條 符合前條申請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具外國學生申請資格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依其申請入學身分檢具文件,以港澳生身分入學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以外國學生身分入學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 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 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校招收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得配合境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並明定於招生簡章。但 課程設計及銜接等配套措施應妥適規劃,以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課權益。 本規定新生入學及轉學招生報名時程均需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截止,如教育部試辦計畫另有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調整時程;提前 至前一學年度春季班入學者,至遲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錄取名單,新生入學錄取結果,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 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招已錄取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學生,不得再參加 外國學生或次年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各校港澳生單招。 本規定應依教育部公布之試辦計畫規定,配合調整招生對象、招生名額、招生及入學期程。 第九條 本項招生須先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身分並經系所甄審合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 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本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通過之日期及文號,以利駐(境)外館處核發 來臺簽證。 第十條 港澳生、外國學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 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 後一年,中止其身分。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 予退學。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或轉學。 第十二條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新生、轉學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 港澳生及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本校隨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並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第十三條 參與本項招生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本項招生考試,應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 所有甄審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考生對甄審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申訴 須載明下列各款,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姓名、性別、報考系所組別、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於一個月內答復考生,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必要時另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本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 規定、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