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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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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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督導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第二條 本校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 |
- | 第二條 | + | 簡稱IACUC )。 |
- | + |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並至少包括獸醫師及校外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委員聘期一年,得續聘之。 | |
- | + | 前項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 |
- | +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一名,由校長聘任之。執行秘書應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 | |
- | + | 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委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聯絡窗口。 | |
- | + |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 |
- | + | 本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本校名稱、地址、成員名冊及動物房舍地址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
- | 第三條 | + | 異動時亦同。 |
- | + | 本委員會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派員檢查後,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 |
- | + |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 |
- | + |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 |
- | + |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 |
- | + |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 | |
- | + | (市)主管機關。 | |
- | + |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查核項目如下: | |
- | 第四條 | + | (一)軟體查核:包括本校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與(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 |
- | + | 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 |
- | + |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 |
- | + |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 |
- | + |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審核本校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 | |
- | 第六條 | + | 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人員名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 |
- | + | 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 |
- | 第七條 | + | 本委員會審議前項申請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 |
- | + | 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該機構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 |
- | 第八條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發現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 |
+ | 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應有 | ||
+ |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 ||
+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本校實驗動物中心負責執行。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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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0月14日 (三) 08:57的目前修訂版本
- 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1號函公布
- 99.11.1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2.16高醫心研字第0991106436號函公布
-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6.08高醫心研字第1041101793號號函公布
- 109.06.24 108學年度第4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議通過
- 109.09.10 109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10.08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31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督導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簡稱IACUC )。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並至少包括獸醫師及校外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各一人。委員聘期一年,得續聘之。 前項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一名,由校長聘任之。執行秘書應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 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委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聯絡窗口。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本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本校名稱、地址、成員名冊及動物房舍地址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異動時亦同。 本委員會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併同年度監督報告,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派員檢查後,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本校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與(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 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第四條 本委員會審核本校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 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人員名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 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本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本委員會審議前項申請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 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該機構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發現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 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應有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本校實驗動物中心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