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社會工作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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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8 107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5.28 107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
:::::::::[[媒體: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學生實習要點.docx|108.06.19.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學生實習要點.docx|108.06.19.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109.06.16 108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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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 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 ||
二、學生實習目標: | 二、學生實習目標: | ||
- | + | (一)學習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培養研究能力及發展進階的專業能力。 | |
- | + | (二)培養並提升對專業實務的評估能力。 | |
- | + | (三)培養社會工作之專業精神與倫理操守 | |
- | + | 三、實習期間、時數及學分:自109學年度入學新生起 | |
- | + | (一)期間: | |
- | 1.實習分為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 | + | 1.實習分為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分別於碩一下學期、碩一升碩二的暑假進行實習。 |
- | + | 2.實習總時數共計560小時。 | |
- | 2. | + | (二)時數: |
- | + | ||
1.學期中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一】): | 1.學期中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一】): | ||
- | (1) | + | (1)240小時(可包含學校督導20小時)。 |
(2)實習不得少於12週,平均每週實習不得少於16個小時。 | (2)實習不得少於12週,平均每週實習不得少於16個小時。 | ||
2.暑期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二】): | 2.暑期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二】): | ||
(1)320小時(可包含學校督導20小時)。 | (1)320小時(可包含學校督導20小時)。 | ||
(2)實習不得少於7.5週,每週不得少於40個小時。 | (2)實習不得少於7.5週,每週不得少於40個小時。 | ||
- | + | (三)學分:社工實習(一)共3學分、社工實習(二)共4學分,共7學分。 | |
- | + | (四)實習機構於必要時得增加研究生在機構實習之時數。研究生實習凡未滿規定之時數,不予承認其學分。 | |
- | + | ||
四、實習項目與內容 | 四、實習項目與內容 | ||
學生實習項目與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 學生實習項目與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 ||
第71行: | 第71行: | ||
6.社工倫理學習。 | 6.社工倫理學習。 | ||
五、實習機構 | 五、實習機構 | ||
- | + | (一)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 | |
- | + | 織: | |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 ||
- | 3. | + | 3.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
- | + | ||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 ||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 ||
- | + | (二)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 | |
- | + | 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2名為限。機構之督導,得聘請機構主管或相當程度之人員 | |
- | + | 擔任,不以原機構為限。 | |
- | + | (三)機構督導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及執行,並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及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 |
- | + | (四)為落實社工實習目標,確保實習研究生合法地位,本系得與各機構訂立實習備忘錄,闡明雙方之要求條件及實習相關事宜,本系並應對機構 | |
- | + | 之實習督導人員發給聘函。 | |
- | + | (五)為提升社工實習教學功能,應定期舉辦實習機構評鑑,且應儘量提供實習機構人員使用本校之教學資源(含圖書儀器及課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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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六、實習安排 | 六、實習安排 | ||
- | + | (一)實習生依其興趣選定實習方向,並與學校督導老師討論後,提出實習機構申請表,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 | |
- | + | ||
(二)實習生應遵守本系每學年所公布之實習申請進度表進行申請作業。 | (二)實習生應遵守本系每學年所公布之實習申請進度表進行申請作業。 | ||
(三)實習機構不得重複。 | (三)實習機構不得重複。 | ||
第109行: | 第103行: | ||
(十一)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 (十一)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 ||
(十二)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 (十二)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 ||
- | + | (十三)社會工作實習(一)、(二)的實習成果應分別於本系實習成果發表會中進行發表。 | |
- | + | ||
八、學校督導的職責 | 八、學校督導的職責 | ||
(一)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與機構的選擇。 | (一)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與機構的選擇。 | ||
(二)與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共同討論實習相關事宜。 | (二)與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共同討論實習相關事宜。 | ||
(三)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評閱實習作業。 | (三)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評閱實習作業。 | ||
- | + | (四)學生實習期間,學校督導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了解學 | |
- | + | 生實習情況。 | |
(五)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 (五)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 ||
九、實習評量 | 九、實習評量 | ||
第122行: | 第115行: | ||
(二)實習成績由學校督導與機構督導分別評量,各佔百分之五十。 | (二)實習成績由學校督導與機構督導分別評量,各佔百分之五十。 | ||
十、實習證明 | 十、實習證明 | ||
- | + | 學生實習結束後,實習成績合於實習機構標準者,實習機構應開具實習證明,相關規定如下: | |
- | + | (一)開具證明之單位應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 | |
- | + | (二)本系依學生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簽章。 | |
- | + | (三)證明書格式依考選部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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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十一、實習學分替代方案 | 十一、實習學分替代方案 | ||
- | + | 自109學年度起,學生符合以下其中一條資格者,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社會工作實習一」得以申請抵免,但其畢業學分之專業選修學分數需達 | |
- | + | 16學分: | |
1.具社工師證照且入本所就學前已完成壹次社會工作實習者。 | 1.具社工師證照且入本所就學前已完成壹次社會工作實習者。 | ||
2.具102年社工師考試法修正後社工師考試資格。 | 2.具102年社工師考試法修正後社工師考試資格。 | ||
- | 3. | + | 3.若不符合上述資格者,但入所就學前已具有在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機構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者,且持續全職在職者。 |
- | + | 上述規定須依「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7條規定時程辦理。 | |
- | + | ||
十二、在職生實習規定 | 十二、在職生實習規定 | ||
- | + | (一)在職生(註一)可申請專案實習與獨立研究,各以一次為限,且須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 |
- | + | (二)專案實習係指實習生可在其現有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實習,但內容須與其原有工作業務內容中不同的方案。 | |
- | + | (三)在職學生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以一單元為原則,若有特殊理由必須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一次以上者,需提出申請,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 | 審核通過始可。 | |
- | + | 十三、非相關科系畢業之研究生(註二)(含大學部未修社工實習課程者),應先加修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課程 | |
- | + | (不列入畢業學分)並於獲得上述學分後,始得申請社工實習。 | |
- | 十三、非相關科系畢業之研究生(註二)(含大學部未修社工實習課程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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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 ||
*註一:在職生定義以入學時報考「在職生」者謂之。 | *註一:在職生定義以入學時報考「在職生」者謂之。 | ||
*註二:相關科系乃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註二:相關科系乃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
- | +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 (福利)實習或 | |
- | + | 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 | |
- | + |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 | |
- | + | 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
- | + |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 |
- |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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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 ||
1.社會個案工作。 | 1.社會個案工作。 | ||
第173行: | 第158行: | ||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 ||
2.社會統計。 | 2.社會統計。 | ||
- | +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 | |
- | + | 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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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9月29日 (二) 17:2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06.20九十三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暨第六次課程聯席會議通過
- 94.09.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9.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高醫社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 98.09.21九十八學年度醫社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11.03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7號函公布
- 101.06.08一00學年度醫社系第3次社會工作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1.06.18一00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1.06.28一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7.23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4號函公布
- 101.08.15 101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08.20 101學年度醫社系第1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101.11.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8號函公布
- 103.09.19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社會工作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3.10.21 103學年度醫社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4.02.26 103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9.01 高醫人社院字第1040015號函公布
-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 108.05.28 107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8.06.19.人文社會科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9.06.16 108學年度醫社系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9.08.1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目標: (一)學習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以培養研究能力及發展進階的專業能力。 (二)培養並提升對專業實務的評估能力。 (三)培養社會工作之專業精神與倫理操守 三、實習期間、時數及學分:自109學年度入學新生起 (一)期間: 1.實習分為社會工作實習(一)、社會工作實習(二),分別於碩一下學期、碩一升碩二的暑假進行實習。 2.實習總時數共計560小時。 (二)時數: 1.學期中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一】): (1)240小時(可包含學校督導20小時)。 (2)實習不得少於12週,平均每週實習不得少於16個小時。 2.暑期實習部份(社會工作實習【二】): (1)320小時(可包含學校督導20小時)。 (2)實習不得少於7.5週,每週不得少於40個小時。 (三)學分:社工實習(一)共3學分、社工實習(二)共4學分,共7學分。 (四)實習機構於必要時得增加研究生在機構實習之時數。研究生實習凡未滿規定之時數,不予承認其學分。 四、實習項目與內容 學生實習項目與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個案工作 1.建立關係技巧、訪視技巧與會談技巧演練。 2.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3.紀錄撰寫。 4.個案管理及資源運用。 5.社工倫理學習。 (二)團體工作 1.團體工作規劃。 2.團體帶領。 3.團體評估及記錄。 4.社工倫理學習。 (三)社區工作 1.社區分析-含人口、問題、需求、資源、社會指標等。 2.社區方案設計、執行與評估。 3.社區資源開發與運用。 4.社區組織與社會行動。 5.社工倫理學習。 (四)行政管理 1.社會工作研究。 2.方案設計與評估。 3.資源開發與運用。 4.督導、訓練與評鑑。 5.社會政策與立法倡導。 6.社工倫理學習。 五、實習機構 (一)實習機構資格條件:實習機構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工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乙名以上,且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各類組 織: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以章程中之宗旨或任務含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相關規定者為主)。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院校、中學、小學。 5.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其他機構。 (二)實習督導資格條件:社會工作師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工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應有2年以 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每位符合資格之機構實習督導,其督導之學生人數以2名為限。機構之督導,得聘請機構主管或相當程度之人員 擔任,不以原機構為限。 (三)機構督導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及執行,並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及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四)為落實社工實習目標,確保實習研究生合法地位,本系得與各機構訂立實習備忘錄,闡明雙方之要求條件及實習相關事宜,本系並應對機構 之實習督導人員發給聘函。 (五)為提升社工實習教學功能,應定期舉辦實習機構評鑑,且應儘量提供實習機構人員使用本校之教學資源(含圖書儀器及課程)。 六、實習安排 (一)實習生依其興趣選定實習方向,並與學校督導老師討論後,提出實習機構申請表,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 (二)實習生應遵守本系每學年所公布之實習申請進度表進行申請作業。 (三)實習機構不得重複。 (四)如有特殊狀況,報請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決定。 七、實習學生的職責 (一)主動與所欲前往實習之機構聯絡,草擬實習計畫,並與學校督導討論。 (二)接受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的結果。 (三)依實習計劃實際執行。 (四)接受學校及機構的督導。 (五)繳交實習作業。 (六)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費用。 (七)遵守機構之規定,準時上、下班,並接受機構之督導。 (八)完成學校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各項作業。 (九)參加學校老師所召開之督導會議,未克參加者需事先以書面請假。 (十)請假需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習前撰寫實習計畫書。 (十二)實習機構派定後,若學生有特殊原因不克前往實習,應儘速向學校報備。 (十三)社會工作實習(一)、(二)的實習成果應分別於本系實習成果發表會中進行發表。 八、學校督導的職責 (一)協助實習學生實習計畫的擬定與機構的選擇。 (二)與實習學生、實習機構共同討論實習相關事宜。 (三)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評閱實習作業。 (四)學生實習期間,學校督導應對實習生及實習機構進行訪視,訪視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以了解學 生實習情況。 (五)評量學生的實習成績。 九、實習評量 (一)本系於開始實習時,函寄實習評量表,請機構督導填覆。 (二)實習成績由學校督導與機構督導分別評量,各佔百分之五十。 十、實習證明 學生實習結束後,實習成績合於實習機構標準者,實習機構應開具實習證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開具證明之單位應由實習機構之實習督導及負責人簽章以證明實際實習內容及實習時數。 (二)本系依學生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後簽章。 (三)證明書格式依考選部規定辦理。 十一、實習學分替代方案 自109學年度起,學生符合以下其中一條資格者,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社會工作實習一」得以申請抵免,但其畢業學分之專業選修學分數需達 16學分: 1.具社工師證照且入本所就學前已完成壹次社會工作實習者。 2.具102年社工師考試法修正後社工師考試資格。 3.若不符合上述資格者,但入所就學前已具有在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機構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者,且持續全職在職者。 上述規定須依「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7條規定時程辦理。 十二、在職生實習規定 (一)在職生(註一)可申請專案實習與獨立研究,各以一次為限,且須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專案實習係指實習生可在其現有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實習,但內容須與其原有工作業務內容中不同的方案。 (三)在職學生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以一單元為原則,若有特殊理由必須在其服務機構實習一次以上者,需提出申請,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審核通過始可。 十三、非相關科系畢業之研究生(註二)(含大學部未修社工實習課程者),應先加修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等課程 (不列入畢業學分)並於獲得上述學分後,始得申請社工實習。 十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註一:在職生定義以入學時報考「在職生」者謂之。 *註二:相關科系乃指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 (福利)實習或 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 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 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