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本國籍碩博士學生赴國外機構研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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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03.16 108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
- 109.07.09 108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8.03 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293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深化國際學術交流並培育具跨國合作經驗之研究人才,獎勵本校碩博士學生赴國外機構從事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需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一)已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本國籍碩博士學生。 (二)申請及受獎勵期間需為本校已註冊之在學學生。 (三)獲校內單位推薦至國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計畫。 (四)需先向校外單位申請相關出國獎勵補助,且未獲補助。 三、國外機構係指具指導碩博士學生研究能力之國外 (不含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大學或學術機構。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經各系所或院推薦之研究計畫書等書面申請文件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如下,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1.本校碩博士學生赴國外短期研究獎勵申請表、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參加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暨公假申請表。 2.已修業年度之碩士或博士班在學學業成績單 (含名次證明)。 3.語言鑑定機構出具之外語能力證明。 4.研究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擬前往國外研究機構 (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 構想的相關性、預期完成工作與具體成果和未來研究工作之關係。 5.中、英文自傳及簡歷,應包含學經歷、獲獎、近五年參與研究工作之經歷及成果、研究發表論文清單及其它有助審查之佐證。 6.國外研究機構指導教授及機構邀請同意函。 7.學生證、身分證、護照資料影本。 8.未獲本校或校外機構之相關出國獎補助學金、薪資津貼及申請結果證明。 五、審查方式 申請案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執行小組審議。審查申請文件並核定獎勵名額、期間及金額,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面談。 六、獎勵方式及金額 (一)由申請者中擇優獎勵,本校視當年度預算及獲政府相關補助之經費總額,調整獎勵之名額、期間及金額。 (二)獎勵期間:依實際赴國外研究期間核定,最短為30日,最長為1年,以1年為佳,不得分段或展延,中途返國期間不得納入獎勵期間。 (三)獎勵範圍:包含來回機票(經濟艙)費用及參照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規定核定之日支費,每名每月獎勵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 前述合計至多60萬元。 (四)已獲政府單位或本校其他相關出國獎勵補助之學生,不得同時領取本要點之獎勵。 七、核銷方式:本校於出國前撥付獎勵金總額之80%,剩餘20%款項於獎勵期間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以下文件,至國際事務處辦理核銷,逾期或文件 不齊全者,不予全額補助: (一)護照資料影本 (須含第一頁有照片處、出入境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等)。 (二)研究成果報告書、論文摘要、研究報告及研究相關附件 (含電子檔)。 (三)國外指導教師對本次短期研究之成效評核書 (Evaluation Letter)。 (四)申請人本人帳戶資料。 (五)各項單據 (機票購買收據/空白處親自簽名之電子機票等)。 八、其他相關事宜 (一)獲獎生於本校核定後應與保證人於出國前共同簽訂契約書,並遵守本校及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二)保證人應適時注意獲獎生之研究及生活狀況,確保與其緊急聯繫管道暢通並保證研究計畫進行。如獲獎生違反相關規定喪失獎勵資格,需協助獲獎生 或由保證人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獲獎生有義務公開發表其研究成果。 九、經費來源 (一)政府單位補助。 (二)本校編列預算之經費。 (三)募款經費。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