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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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院、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 |
- | + | 三、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 |
- | + | 四、 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
- | + | 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班)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 |
- | + | 六、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學系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將健康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 |
- | + | 七、 實習期間須具備各實習機構所規定之相關有效期限內之證照(例如:BLS基本救命術證書…等) 。 | |
- | + | 八、 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 |
- | + | 九、 對於指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本學系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 |
- | + | 十、 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教師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 |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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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7月27日 (一) 08:53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6號函公布
-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系第3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9.06.02 108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9.07.20. 高醫院護字第1091102115號函公布
一、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院、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三、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四、 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經系實習委員會協調後由系(班)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六、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學系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將健康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七、 實習期間須具備各實習機構所規定之相關有效期限內之證照(例如:BLS基本救命術證書…等) 。 八、 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九、 對於指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本學系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十、 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教師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