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性別研究所所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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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所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所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遴選 | |
- | + |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所務會議推薦具副教授以上資 | |
- | + | 格名單並由院長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 |
- | + |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所長就任日止。 | |
- | + |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所所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 |
- | + | 遴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
- | + |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所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所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 |
- | + |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所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 |
- | + |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 |
- | + |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 |
- | + |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 | |
- | + | 二、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 |
- | + | 三、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 |
- | + | 四、服務表現及績效。 | |
- | + |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不以所內或校內副教授以上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 | |
- | + | 同意。 | |
- | + |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
- | + | 第七條 遴選程序: | |
- | + | 一、徵求所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 |
- | + | 二、所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 |
- | + |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 |
- | + |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 |
- | + | 第八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 | |
- | + | 任,應儘速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遴選。 | |
- | + | 第九條 所長職務出缺代理,由所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院長陳報校長,經校長擇定 | |
- | + | 後擔任代理所長。代理所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
- | + | 第十條 所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所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
- | 第十條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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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7月16日 (四) 09:00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9.11 性別研究所10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 106.10.11 人文社會科學院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辦理所長之遴選及代理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遴選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所務會議推薦具副教授以上資 格名單並由院長報請校長核聘。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所長就任日止。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本所所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遴選委員會應於所長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所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所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所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三、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四、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不以所內或校內副教授以上教師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薦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薦時須經本人 同意。 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七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所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五個月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所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第八條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 任,應儘速依第七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九條 所長職務出缺代理,由所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院長陳報校長,經校長擇定 後擔任代理所長。代理所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十條 所長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所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