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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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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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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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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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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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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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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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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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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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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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70.doc|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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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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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244.doc|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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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6  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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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878.doc|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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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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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964.doc|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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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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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4194.docx|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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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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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4324.doc|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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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務處--教師研究輔導辦法1060605.doc|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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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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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2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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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23  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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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1617.docx|109.06.05  高醫教字第1091101617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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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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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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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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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及屆臨升等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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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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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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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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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校人力資源室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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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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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有輔導需求者,亦得適用本辦法申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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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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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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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輔導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本中心。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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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中心得視個案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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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需求表,比照此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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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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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者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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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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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協助及研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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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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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輔導者須將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繳回本中心。副本檢送被輔導教師所屬系教評
+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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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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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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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由本中心推薦研究傑出教師,並經其本人同意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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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受輔導之教師經輔導後,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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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研究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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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指導回饋,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準用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指導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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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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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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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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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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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研究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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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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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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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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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項目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並以第一作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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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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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若研究輔導者未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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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鑑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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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篇論文獲得研究獎勵金,則給予其研究輔導者獎勵金(期刊種類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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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對輔導者之指導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若同一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金額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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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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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經費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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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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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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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一至三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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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一至五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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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後或優良、傑出期刊,及各學院升等認定之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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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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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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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6月8日 (一) 09:09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102.11.26 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
106.06.05 105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03.12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4.23 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9.06.05 高醫教字第1091101617號函公布
                             
第1條	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及屆臨升等之教師。
第3條	輔導程序:
        一、依本校人力資源室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
        教師,有輔導需求者,亦得適用本辦法申請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三、本中心得視個案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4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5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6條	受輔導之教師經輔導後,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
        共同作者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指導回饋,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準用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指導回饋
        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鑑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上述對輔導者之指導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若同一受輔導教師有多位輔導者時,金額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第7條	經費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8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