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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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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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第3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 |
- | + |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內計算。 | |
- | + |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 | |
- | + | 勾選正確類別。 | |
- | + |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任課教師、系所主任及學院院長同意後, | |
- | + | 送交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 |
- | + |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 | |
- | + | 課程。 | |
- | + |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 | |
- | + | 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 |
- | + | 第7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學位學程)主任、 | |
- | + | 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 |
- | + | 第8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於該學期第12週開始申請並於第13週結束前,填寫「停修課程申請單」辦理至多兩門課程 | |
- | + | 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並於成績欄上註記。 | |
- | + | 申請停修課程後,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 | |
- | + | 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 |
- | + | 辦理停修退選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 | |
- | + | 第9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 | |
- | + | 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及藥學系第四學年、第五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 | |
- | + |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 |
- | + |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 |
- | + |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或實習擋修及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定後得減修學分者,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 |
- | + | 第10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 |
- | + |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 |
- | + |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 |
- | + | 三、修讀雙主修。 | |
- | + |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 |
- | + |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 |
- | + | 六、轉系生。 | |
- | + |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 | |
- | + | 需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2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 |
- | + | 第12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 |
- | + | 第13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 |
- | + |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 |
- | + |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 |
- | + |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 |
- | + |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 |
- | + |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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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2月26日 (三) 14: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9.05 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 104.02.16 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 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 104.07.23 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8.28 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 105.05.20 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02.13 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12.12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2.13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高醫教字第1081100960號函公布
- 109.02.05一O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02.24高醫教字第1091100442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3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4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士班課程之學分及成績不列入學期、畢業平均成績及學分數內計算。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 勾選正確類別。 學生欲上修高年級課程或碩(博)士班課程,研究生修讀學士班課程,須填寫加退選申請單,並經任課教師、系所主任及學院院長同意後, 送交教務處進行人工加退選作業。 第5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 課程。 第6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 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7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學位學程)主任、 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8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請依規定於該學期第12週開始申請並於第13週結束前,填寫「停修課程申請單」辦理至多兩門課程 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並於成績欄上註記。 申請停修課程後,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學分數不列計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 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辦理停修退選後,同一學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加選。 第9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 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及藥學系第四學年、第五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或實習擋修及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定後得減修學分者,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第10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五、通過本校各系所甄選之預研生。 六、轉系生。 第11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 需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2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銷選課。 第12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13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14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校課程旁聽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本校學生身分(不含休學生)。 二、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與教務處核定通過。 符合前項旁聽課程者,不另授予學分數。 第16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