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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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校院共同重點研究計畫補助辦法_1070430公告版.docx|107.04.12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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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1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在2020年2月25日 (二) 09:3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1.14 104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4.27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4.12 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4.11 107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0.03 108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16 董事會第18屆第48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109.02.24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382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造就在專業領域之國際頂尖研究人才,進行具有高度學術貢獻度之前瞻研究,以助本校邁入世界頂尖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申請計畫主持人資格(限個人型及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
        本校專任教師、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具下列任一項要求者。
        一、曾獲國內外政府機構之重要學術獎項者。
        二、曾發表於Nature、Science或Impact Factor 30(含)以上之期刊論文者。
        三、最近五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Impact Factor 5(含)以上或各領域排名5%(含)以內之期刊論文二篇或Impact Factor 10(含)以上
            之期刊論文一篇者。
        計畫主持人(含子計畫)以執行一件計畫為限。
第3條	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人型計畫:
        個人型計畫執行需每年接受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核予下一年度計畫經費及金額,依研究計畫水準每一計畫平均每年金額以不超過120萬元為原則。
        每題計畫需有一位共同主持人,且若計畫主持人為基礎學科教師,需邀請專任主治醫師或高級以上醫事人員作為計畫共同主持人;反之亦然。
        二、整合型計畫:
        整合型研究計畫強調原創性及重要性,及各子計畫間彼此之互補性。每一整合型計畫必須有三件(含)以上之子計畫通過才能成立,子計畫類型需
        同時涵蓋基礎及臨床領域。
        整合型計畫需規畫三~四年之研究計畫,惟補助僅補助第一年,每題整合型子計畫金額以不超過150萬元為原則。
        三、臨床世代研究型計畫:
        為促進具本校特色之臨床世代研究,本計畫以補助收集、儲存、及使用臨床生物檢體與醫療資訊庫所需之人事、業務、及設備費為原則。每一計畫
        應包含3至5年之研究規劃,採每年審查,其補助經費以每年100萬元整為上限,最多得連續補助3年。計畫須同時有本校基礎及臨床學科教師或醫師
        10人(含)以上之團隊共同執行,其中並有1/3以上為45歲(含)以下或助理教授(含)以下之年輕教師或醫師。
第4條	申請方式及時間依規定格式和公告時間繳交計畫書至本校研究發展處,不符規定均不予受理,計畫執行期間依公告辦理。
第5條	審查重點與方式:
        一、審查重點:計畫主持人近五年之研究成果,計畫內容以及初步成果之創新性、前瞻性和國際競爭力;研究方法之新穎和可行性,及計畫預期
            完成之成果和對學校之學術貢獻。
        二、評分標準:
            (一)計畫內容佔總成績70%。
            (二)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佔總成績30%。
第6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
            (一)研究助理或博士後研究員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三)其它研究費用: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與藥品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校會計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三、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
        四、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7條	計畫執行與成果稽核:
        一、計畫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總)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5頁以內含KPI)至研發處進行稽核其執行成效。
        二、凡計畫主持人在計畫執行期間離職,可簽辦計畫轉移符合計畫主持人申請資格之教授或醫師,未符資格者,計畫經費需予收回。
        三、個人型計畫: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結案後一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一篇或各領域排名
            10% (含)以內之期刊一篇,並於所發表之論文感謝辭中載明受補助之本計畫編號,方能申請新年度研究計畫補助。
            獲補助之計畫補助期滿後,需依上述規定發表原著論文,方具資格申請新年度研究計畫補助。未依上述規定者,喪失申請新年度計畫之資格。
        四、整合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
            (一)對外申請多年期整合型計畫且獲通過。
            (二)或每一子計畫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著論文於Impact Factor 5 (含)以上之期刊至少一篇,或各領域排名10% (含)以內之期刊
                至少一篇,或Impact Factor 10 (含)以上之期刊至少0.5篇,並於所發表之論文感謝辭中載明受補助之本計畫編號。
            獲補助整合型計畫者,於期滿後需符合上述規定方可申請新年度計畫。若對外申請整合型計畫但未獲通過者,可依校外審查委員會意見修正後,
            再申請本補助,但以一次為限。
        五、臨床世代型研究計畫:
            計畫開始執行後,每3個月須繳交計畫執行進度報告,說明臨床生物檢體與醫療資料庫之收集案件數、儲存情況、及利用率等,且年度目標
            達成率為申請下一年度計畫之重要參考依據。
第8條	計畫執行及成果稽核由各附屬機構另定之,並經其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9條	前瞻重點研究計畫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編列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每學年度應配合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做滾動式檢討修正。
第11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