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教師約聘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3行: 第3行:
:::::::::[[媒體: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doc|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
:::::::::[[媒體: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doc|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
:::::::::101.09.13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09.13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011102546.doc|101.09.28高醫人字第1011102546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11102546.doc|101.09.28高醫人字第1011102546號函公布]]
-
<pre>                             
+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需要,於本校或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
+
:::::::::[[媒體:1091100185.docx|109.01.22  高醫人字第1091100185號函公布]]</font>
-
     經費範圍內,聘任編制外教學、研究及相關工作之教師、人員,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pre>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
                              
-
     一、專案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
第1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需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專案教師約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以本校或計畫經費聘任之編制外人員,分為一般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學契約人員,其職級分別為教授、副教
-
     三、工作人員:分為專案助理、教學助理或經校長核准之其他職稱之工作人員。
+
        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
第三條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
+
第3條 一般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並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
     一、本校自籌經費增聘之專案教師,其權利義務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
+
        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審查程序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如需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
     二、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等聘任之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依下列規定。
+
        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且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之規定限制。
+
第4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續聘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
       (二)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辦理。
+
        一般專案教師至多聘任二年,聘期屆滿後不再聘任。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專案簽准予以續聘者,不在此限。
-
       (三)送審及升等:如需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
+
第5條 專案教師符合升等條件者,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
         頒授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升等審查。
+
第6條 專案教師聘期屆滿前半年,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聘任單位簽請校長同意,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改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
       (四)聘期:依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計畫經費不足時
+
        一、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外,須擔任國內外政府機構(如科技部、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等)
-
            應提前終止聘任,惟須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受聘教師或人員。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
+
            非委託性質且經同儕、專家審查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
            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教師評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並於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
+
        二、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社會人文科學類或
-
            計畫執行結束時應即終止聘任。
+
            通識教育類一級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五)授課時數:建教合作計畫進用教師依計畫內容規定,餘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
第7條 專案教師之報酬及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
       (六)報酬標準: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
第8條 專案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聘期屆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外籍教師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
-
       (七)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由學校自行審酌訂定相關規定並以
+
        可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
         契約另行訂定之。
+
第9條 專案教師於聘任期間,原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未具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格者,得比照
-
第四條  研究人員之遴聘、聘期、報酬、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等,依據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撥離職儲金。
-
     辦理。
+
第10條 專案教師之授課時數準用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之規定。但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依聘任單位需求另訂之。
-
第五條  工作人員之遴聘規定。
+
第11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報酬標準、授課時數、差假、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另訂之。
-
     一、遴聘資格:依專案計畫需要訂定。
+
第12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內,如因教學或工作不力,或違反法令致影響校譽,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僱期滿前三個月,應評估其工作績效及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
        得終止契約。
-
          計畫執行結束時即應終止聘任。
+
        專案教師終止契約時,如有溢領之薪資應繳回。本校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三、工作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職員辦公時間規定。
+
第13條 專案教師於聘約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若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
-
     四、報酬標準:依本校規定相當職等之薪級支給,或得比照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但經費來源另有
+
        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
            約定時從其約定。
+
第14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五、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明訂。
+
第1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轉任或改聘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重新審查,
+
 
-
     並得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其
+
-
     年資是否採計提敘。
+
-
     工作人員轉任編制內人員時,應依本校新聘人員之程序重新審查,惟其相關年資則不予採計。
+
-
第七條  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於聘用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
+
-
     離職證明書。專案教師及專案工作人員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
-
     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
-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0年1月30日 (四) 09:44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3 九十六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
101.09.13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09.28高醫人字第1011102546號函公布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1.22 高醫人字第109110018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需要,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專案教師約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以本校或計畫經費聘任之編制外人員,分為一般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學契約人員,其職級分別為教授、副教 
        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第3條	一般專案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審查程序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並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之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審查程序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聘任規定辦理,如需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
        則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4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續聘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一般專案教師至多聘任二年,聘期屆滿後不再聘任。但因校務發展需要,經專案簽准予以續聘者,不在此限。
第5條	專案教師符合升等條件者,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專案教師聘期屆滿前半年,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由聘任單位簽請校長同意,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改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一、除通識教育類之人文藝術和體育學門教師外,須擔任國內外政府機構(如科技部、中央研究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等)
            非委託性質且經同儕、專家審查之研究計畫主持人。
        二、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至少1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社會人文科學類或
            通識教育類一級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7條	專案教師之報酬及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第8條	專案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聘期屆滿或中途離職,應辦理退保。外籍教師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
        可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
第9條	專案教師於聘任期間,原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未具參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格者,得比照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提撥離職儲金。
第10條	專案教師之授課時數準用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之規定。但專案教學契約人員依聘任單位需求另訂之。
第11條	專案教師之聘期、報酬標準、授課時數、差假、保險、勞工退休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另訂之。
第12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內,如因教學或工作不力,或違反法令致影響校譽,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得終止契約。
        專案教師終止契約時,如有溢領之薪資應繳回。本校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3條	專案教師於聘約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若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
        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第14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