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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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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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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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1.07.26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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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2.07.04一O一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2.07.17 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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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31104293.doc|103.12.12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4293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1050519講座設置辦法.docx|105.05.19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 | + |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8.10.31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81104192.docx|108.12.11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192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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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設置講座,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主持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 | ||
+ | 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講座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第2條 本校講座教授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崇高地位之學者擔任,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一、諾貝爾獎得獎人或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 ||
+ | 二、曾獲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 ||
+ | 三、曾獲行政院總統科學獎或教育部國家講座主持人或教育部學術獎。 | ||
+ | 四、曾獲下列獎項合計兩次以上者: | ||
+ | (一)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 ||
+ | (二)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 | ||
+ | (三)科技部傑出研究獎。 | ||
+ | (四)王民寧獎-傑出貢獻獎。 | ||
+ | (五)李天德卓越醫藥科技獎。 | ||
+ | (六)有庠科技講座。 | ||
+ | (七)傑出人才講座。 | ||
+ | (八)台灣女性科學家傑出獎。 | ||
+ | (九)侯金堆傑出榮譽獎。 | ||
+ | 五、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獎項或貢獻者。 | ||
+ | 曾獲本校講座教授者,於再次申請時需提供近三年內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 | ||
+ | 第3條 講座教授審議程序如下: | ||
+ | 一、專任講座教授: | ||
+ | 講座教授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研發處推薦兩位以上校外委員審查,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講座教授審議委員會(以下 | ||
+ | 簡稱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 ||
+ | 二、兼任講座教授: | ||
+ | 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 | ||
+ |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 |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專兼任講座教授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 ||
+ | 第4條 獲聘為本校專任講座教授者,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並於每月薪資外,得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金,除首次申請者,經本委員會決議得為無給職。 | ||
+ | 一、符合第2條第1項第1至2款:每月十四萬元至二十二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 ||
+ | 二、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每月七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 ||
+ | 三、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每月五萬元至八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 ||
+ | 四、符合第2條第1項第5款: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審定之。 | ||
+ | 本校兼任講座教授者,以不核發獎勵金為原則。惟因校務發展或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其待遇支給標準得比照本校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辦理。 | ||
+ | 第5條 講座教授之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講座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講座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講座教授期間 | ||
+ | 如因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 ||
+ | 第6條 講座教授應於獎助期間,開設跨系院性選修課程或辦理全校性或國際性講座會議,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並作為申請講座 | ||
+ | 教授之審議參考。 | ||
+ | 第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支應。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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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2月13日 (五) 15:2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 94.02.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4號函公布
-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 95.08.25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3號函公布
-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26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1.09.0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2255號函公布
- 102.07.04一O一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7.17 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2.08.22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510號函公布
-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3.12.12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4293號函公布
- 105.05.19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31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8.12.11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192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設置講座,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主持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講座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講座教授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崇高地位之學者擔任,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諾貝爾獎得獎人或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二、曾獲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三、曾獲行政院總統科學獎或教育部國家講座主持人或教育部學術獎。 四、曾獲下列獎項合計兩次以上者: (一)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二)科技部傑出特約研究員。 (三)科技部傑出研究獎。 (四)王民寧獎-傑出貢獻獎。 (五)李天德卓越醫藥科技獎。 (六)有庠科技講座。 (七)傑出人才講座。 (八)台灣女性科學家傑出獎。 (九)侯金堆傑出榮譽獎。 五、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獎項或貢獻者。 曾獲本校講座教授者,於再次申請時需提供近三年內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 第3條 講座教授審議程序如下: 一、專任講座教授: 講座教授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研發處推薦兩位以上校外委員審查,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講座教授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二、兼任講座教授: 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專兼任講座教授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第4條 獲聘為本校專任講座教授者,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並於每月薪資外,得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金,除首次申請者,經本委員會決議得為無給職。 一、符合第2條第1項第1至2款:每月十四萬元至二十二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二、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每月七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三、符合第2條第1項第4款:每月五萬元至八萬元之獎勵金為原則。 四、符合第2條第1項第5款: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審定之。 本校兼任講座教授者,以不核發獎勵金為原則。惟因校務發展或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其待遇支給標準得比照本校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辦理。 第5條 講座教授之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講座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講座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講座教授期間 如因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第6條 講座教授應於獎助期間,開設跨系院性選修課程或辦理全校性或國際性講座會議,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並作為申請講座 教授之審議參考。 第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支應。 第8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