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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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為研究世界或國內上常見及重要的環境或食安議題與疾病之關係,並加以解決,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環境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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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透過跨領域實證醫學的研究,探討世界或國內上常見及重要的環境或食安議題與疾病之關係。 | |
- | + | 二、將所獲得的環境或食安議題相關的研究成果,積極擬定相對應預防策略,並轉譯成為預防醫學與公共政策及科普教育的科學實證參考。 | |
- | + | 三、積極培育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相關領域之高階研發人才。 | |
- |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 |
- | + | 二、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本中心諮議委員會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 | 本中心由至少20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1/3為年輕學者(助理教授、主治醫師或45歲以下研究人員)。 | |
- | +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 |
- | +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 |
- | + |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 + |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9條 | +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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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5日 (四) 08:5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08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631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研究世界或國內上常見及重要的環境或食安議題與疾病之關係,並加以解決,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環境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透過跨領域實證醫學的研究,探討世界或國內上常見及重要的環境或食安議題與疾病之關係。 二、將所獲得的環境或食安議題相關的研究成果,積極擬定相對應預防策略,並轉譯成為預防醫學與公共政策及科普教育的科學實證參考。 三、積極培育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相關領域之高階研發人才。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本中心諮議委員會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本中心由至少20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1/3為年輕學者(助理教授、主治醫師或45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