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跨校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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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3 高雄醫學大學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2.13 高雄醫學大學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媒體:1081100958.docx|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8號函公布]] | :::::::::[[媒體:1081100958.docx|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8號函公布]] | ||
- | :::::::::108.07.15 | + | :::::::::[[媒體:臺教高(二)字第1080099118號.doc|108.07.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99118號函備查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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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本辦法所稱跨校輔系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輔系。 | |
- | + | 第2條 辦理跨校輔系應先簽訂跨校輔系協議。 | |
- | + | 第3條 學生申請跨校輔系,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通過。 | |
- | + | 第4條 學生選修跨校輔系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輔系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之。 | |
- | + | 第5條 修讀跨校輔系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輔系課程達到輔系應修學分總數。 | |
- | + | 第6條 學生修讀跨校輔系,經該輔系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輔系之成績與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 |
- | + |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 |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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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5日 (四) 08: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25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95977號函備查第1至8條
-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2號函公布
- 108.01.15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11次會議通過
- 108.02.13 高雄醫學大學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58號函公布
- 108.07.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99118號函備查第6條
- 108.08.05高醫教字第1081102608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輔系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輔系。 第2條 辦理跨校輔系應先簽訂跨校輔系協議。 第3條 學生申請跨校輔系,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通過。 第4條 學生選修跨校輔系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輔系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5條 修讀跨校輔系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輔系課程達到輔系應修學分總數。 第6條 學生修讀跨校輔系,經該輔系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輔系之成績與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輔系相關辦法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