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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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nt> | + | ::::::::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pre> | + |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 | + | ::::::::[[媒體:1031102337.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 |
- | + |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 |
- | +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1081102308.docx|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font> | |
- | + | <pre>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 | 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
- | + |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 |
- | + | 一、工友。 | |
- | + | 二、司機。 | |
- | + | 三、駐衛警察。 | |
- | + | 四、辦事員。 | |
- | + | 五、初級組員。 | |
- | + | 六、中級組員。 | |
- | + | 七、高級組員。 | |
- | + | 八、專員。 | |
- | + | 九、秘書。 | |
- | + | 十、董事會秘書。 | |
- | + | 十一、專門委員。 | |
- | + | ||
- | + | 第二章 任用 | |
- | + | 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 |
- | + |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 |
- | + |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 |
- | + |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 |
- | + |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 |
- | + |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 |
- | + |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 |
- | + |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 |
- | + |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
- | + |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
- | + |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九、 秘書和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
- | + |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
- | + |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 |
- | + |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
- | + |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
- | + |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 |
- | + | 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 |
- | + | ||
- | + | 第三章 晉升 | |
- | + | 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 |
- | + | 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 |
- | + |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 |
- | + |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 |
- | + |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 |
- | + |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 |
- | + |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 |
- | + |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 |
- | + | 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 |
- | + | ||
- | + | 第四章 其他 | |
- | + | 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 |
- | + |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 |
- | + |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 |
- | +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 | +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
+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 | 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 ||
+ |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
+ |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 ||
+ |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
+ |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 ||
+ |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 ||
+ | 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 ||
+ |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 ||
+ |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 ||
+ |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 ||
+ |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 ||
+ | 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 ||
+ | 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 ||
+ | 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及組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一、秘書、組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 ||
+ |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之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 ||
+ |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之任免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 ||
+ |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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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5日 (五) 16:25的目前修訂版本
- 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 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 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 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 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 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 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一、工友。 二、司機。 三、駐衛警察。 四、辦事員。 五、初級組員。 六、中級組員。 七、高級組員。 八、專員。 九、秘書。 十、董事會秘書。 十一、專門委員。 第二章 任用 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九、 秘書和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第三章 晉升 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第四章 其他 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及組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組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之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之任免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