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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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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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創新及實用性的登革熱防治之相關研究,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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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整合創新及實用之熱帶醫學與傳染病之相關研究與服務,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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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型診斷之研發、相關流行病學與致病機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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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高醫醫療體系之熱帶疾病及傳染病專業醫療照護,且建立臨床檢體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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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用型環境蚊蟲控制之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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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與校內外研究機構在政策、醫療、衛生、智慧生醫等領域進行跨域整合,推動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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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連結國內外相關研究中心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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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疫苗、藥物及試劑等研發領域,建立產官學與國際團隊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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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業鏈之連結及國際化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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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動熱帶疾病與傳染病之治療及檢驗平台與臨床試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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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心平台實驗室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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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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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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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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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由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另得置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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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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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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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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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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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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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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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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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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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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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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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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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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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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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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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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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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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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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6日 (四) 10:4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4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整合創新及實用之熱帶醫學與傳染病之相關研究與服務,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熱帶醫學暨傳染病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高醫醫療體系之熱帶疾病及傳染病專業醫療照護,且建立臨床檢體資料庫。
        二、與校內外研究機構在政策、醫療、衛生、智慧生醫等領域進行跨域整合,推動策略聯盟。
        三、在疫苗、藥物及試劑等研發領域,建立產官學與國際團隊合作關係。
        四、推動熱帶疾病與傳染病之治療及檢驗平台與臨床試驗中心。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