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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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為探討神經發展及退化相關疾病之致病機轉及相關治療,發展神經退化相關疾病之早期預測因子、早期診斷及預防的新方法,促進國人在神經系統上的健康,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神經科學研究中心 |
- | + |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發展失智症及神經退化疾病、神經科學與人工智能及睡眠醫學為主之神經科學研究,應用研究結果與國家實務接軌,創建本校國際領先的神經醫學特色,透過學校及附設醫院合作結合,組成臨床及基礎神經 | |
- | + | 研究團隊。 | |
- | + | 二、建立基礎神經生理之分析平台。 | |
- | + | 三、建立基因及蛋白質體之分析平台。 | |
- | + | 四、建立臨床神經功能評估及研究平台。 | |
- | 第3條 | + | 五、建立人工智能分析與資料演算及研究平台。 |
- | + | 六、建立核子與影像醫學的技術支援平台 | |
- |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 |
- | + |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 |
- | + |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 |
- | + |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 |
- | 第9條 | + |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
- | + |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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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6日 (四) 09: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6.04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892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探討神經發展及退化相關疾病之致病機轉及相關治療,發展神經退化相關疾病之早期預測因子、早期診斷及預防的新方法,促進國人在神經系統上的健康,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神經科學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失智症及神經退化疾病、神經科學與人工智能及睡眠醫學為主之神經科學研究,應用研究結果與國家實務接軌,創建本校國際領先的神經醫學特色,透過學校及附設醫院合作結合,組成臨床及基礎神經 研究團隊。 二、建立基礎神經生理之分析平台。 三、建立基因及蛋白質體之分析平台。 四、建立臨床神經功能評估及研究平台。 五、建立人工智能分析與資料演算及研究平台。 六、建立核子與影像醫學的技術支援平台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二、置主任一名,另得置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第4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科技部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5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 第6條 本中心績效應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評核。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經評鑑結果為「裁撤」或連續2次為「待觀察」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評鑑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第7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