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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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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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5.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5.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97.11.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12.17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4.23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 公告之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每學年規定之基本分數:教授六分、副教授八分、助理教授九分、講師十分。基本分 數中三分之二應為本中心主辦及合辦之活動。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一)教學成長分數: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四分; 新聘教師第一年,至少五分。 (二)研究成長分數:五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劃之教師至少三分。 (三)自我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二分(含輔導知能及性別平等教育類別各一分), 惟當年度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在此限。 三、凡參加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系列活動,每兩小時核計一分;50分鐘以上未滿兩小 時之活動,一場次核計一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教師成長分數。 第三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定義: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二、符合申請教師成長活動時數登錄活動性質: (一)提升教師教學相關活動 (二)提升教師研究成長相關活動 (三)促進教師自我專業成長相關活動 (四)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需要 (五)非學校正規課程 (六)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前項各單位活動登錄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第四條 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一、本中心定期公告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並規劃相關計分原則。 二、由本中心受理各單位之申請、通知修改及確認申請表、主管簽核之回覆,以及成果報 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三、各單位舉辦與教師發展相關活動時,如欲申請「教師成長登錄計分」須於二星期前檢 送申請表以及活動資訊,送至本中心統一彙整及公告。 四、經本中心主任審核通過後,將知會申請單位,並檢送影本存查。 五、請各申請單位於通過核給成長計點後,再於活動宣傳加上「列入教師成長計分」等 字樣。 六、申請之單位須配合修改申請表,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以及繳交成果報告。 七、活動時請嚴加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八、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一週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至本中心,以利登錄之 作業。 九、其他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教師出席狀態及分數,並送各系所、學院及人事室備查。教 師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