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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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 |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與核定。 | ||
+ | (二)新聘教師專長領域之核定。 | ||
+ |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 ||
+ |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 ||
+ |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
+ | 第5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須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 ||
+ | 第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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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月10日 (四) 17:5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5.09.08 105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8.01.09 高醫人字第108110006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與核定。 (二)新聘教師專長領域之核定。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5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須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第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