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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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21 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5.10.21 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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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7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7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6.03.17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7次中心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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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1月30日 (五) 10:4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1.09.07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1.11.08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1.12.26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6號函公布
- 103.09.24一O三學年度語言與文化中心第3次中心會議審議通過
- 103.10.23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12.11高醫人社院第1030042號函公布
- 105.01.13 一O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第6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5.01.20一O四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5.10.21 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5.10.25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6.03.17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語言與文化中心第7次中心會議通過
- 106.03.21一O五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專任教師代表六至十一名,以及學生代表一至二 名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至二名擔任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國文、英文相關基礎課程的整體架構、科目學分與修課人數限制。 (三)依據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相關語言課程(如中文、英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等)之架構 及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經典文化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教師等相關事宜。 (五)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六)上述領域新開課程審查流程依審查流程表辦理。 (七)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 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