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總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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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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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生命科學院總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0.07.25八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8.06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8.15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設立總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荐。綜合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召集人 負責召開委員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共同使用儀器之管理及維修。 二、實驗室安全督導及維護。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