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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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學系學生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名次在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 |
- | + | 三、 本校其他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名次在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學系為雙主修。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四、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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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6的目前修訂版本
- 85.03.07 84學年度法規會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
- 85.04.23 (85)高醫法字第038號函頒布
- 104.12.29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1.04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04.20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7.05.02 106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7.07.19 106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7.08.20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名次在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三、 本校其他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 (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其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名次在班上前百分之三十者得依規定申請加修本學系為雙主修。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