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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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2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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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21 98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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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8號函公布.doc|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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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8號函公布.doc|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90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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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4一OO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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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4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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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4064.doc|101.01.05高醫教字第100110406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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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4064.doc|101.01.05高醫教字第100110406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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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設置辦法_10710174公告版.docx|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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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研究生教務相關事宜,設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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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研究生教務相關事宜,設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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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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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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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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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研究生教務相關獎勵(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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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助學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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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各系所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及逕修讀博士學位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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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各系所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及逕修讀博士學位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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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重要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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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重要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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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任何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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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任何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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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其他與研究生教務發展重要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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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議其他與研究生教務發展重要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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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三至三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註冊課務組組長擔任總幹事,研究生代表委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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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研教組組長擔任總幹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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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委員由校內各系所碩、博士班主管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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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代表委員二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各系所碩、博士班主管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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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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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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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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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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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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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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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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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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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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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17日 (三) 10:07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7.21 98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908號函公布
100.12.14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1.05高醫教字第1001104064號函公布
107.10.01 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及審議研究生教務相關事宜,設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研究生教務相關獎勵(補助)事宜。
	二、審議各系所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及逕修讀博士學位甄選事宜。
	三、審議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重要規章。
	四、提供任何研究生教務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五、審議其他與研究生教務發展重要相關事宜。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三至三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註冊課務組組長擔任總幹事,研究生代表委員二人,
	其餘委員由校內各系所碩、博士班主管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