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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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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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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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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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在2018年10月5日 (五) 08:5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8.21 107學年度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第1次委員會通過
107.9.7 107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
    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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