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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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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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2.08.08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5.21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7.06.06九十六學年度高醫系生技字第09711024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本學系教師四至五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 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三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 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 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