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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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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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 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0300-1.doc|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0300-1.doc|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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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30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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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30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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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815高雄醫學大學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doc|106.07.27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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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815.doc|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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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_1070226公告版.docx|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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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207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教育部核定文.pdf|107.02.0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8080號函備查第1及第2條、第4至6條、第8及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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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_1070815公告版.docx|107.03.16 10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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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1070007875教育部核定函)1070801.pdf|107.07.2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24958號函備查第3條]]</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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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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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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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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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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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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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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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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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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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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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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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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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務處彙整後,由轉入系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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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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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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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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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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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系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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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轉入系所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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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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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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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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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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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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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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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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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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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各系所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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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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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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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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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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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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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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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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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15日 (三) 10:1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12.27 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103.04.30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2.0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8080號函備查第1及第2條、第4至6條、第8及第9條
107.03.16 10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7.2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24958號函備查第3條
第1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第4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由轉入系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5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符合轉入系所之申請條件。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
	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7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8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