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究計畫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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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5 (90)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並自90學年度起實施 | ::::::::90.02.05 (90)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並自90學年度起實施 | ||
- | ::::::::[[媒體: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7號函公布.doc|92.02. | + | ::::::::[[媒體: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7號函公布.doc|92.02.07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7號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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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11.03 | + | ::::::::94.11.03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4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95.05.25 | + | ::::::::95.05.25 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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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06.04 | + | ::::::::98.06.04 97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 ::::::::98.09.10 | + | ::::::::98.09.10 98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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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9 101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1.11.19 101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3691.doc|102.01. | + | ::::::::[[媒體:1011103691.doc|102.01.07 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1號函公布]] |
::::::::103.05.02 10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5.02 10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2221.doc|103.07. | + | ::::::::[[媒體:1031102221.doc|103.07.0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2221號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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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並獎勵本校教師、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從事各類型專題計畫之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擔任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及其他政府機構經審查通過等補助之 | |
- | + |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獲補助之計畫應個別計算每題計畫經費;若為多年期補助計畫,則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 | |
- | + | 金額獎勵之;若屬整合型計畫,則需先扣除校外子計畫獎勵之。 | |
- | + | 第3條 獎勵金依所獲補助經費,在扣除行政管理費、計畫主持費與學校配合款後,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 + | 一、每題計畫以扣除後金額2%計算主持人獎勵金。 | |
- | + | 二、每人每年獲補助之計畫獎勵金總額(含整合型研究計畫)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 |
- | + | 三、若為政府機構雙邊協議下且經審查通過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獎勵金依前二款規定乘以1.2倍後計算之。 | |
- | + | 四、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不得以子計畫分別計算,但子計畫經費如經補助機關直接撥付 | |
- | + | 本校者,得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 |
- | + | 專題研究計畫需依補助單位規定之提撥標準編列行政管理費。 | |
- | + | 如補助單位未規定提撥標準者,需依本校規定至少編列計畫經費的15%為行政管理費。未編足15%者,其獎勵金依其所編列之 | |
- | + | 管理費比例調整計算。 | |
- | + | 未編列管理費之專題研究計畫,不得依本辦法獎勵。 | |
- | + | 第4條 符合前條研究獎勵資格者,由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造冊,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核發獎勵金,計畫未於本校執行完畢者,不核發獎勵金。 | |
- | + | 獎勵金發放時,計畫主持人需仍為本校專、兼任教師或主治醫師、研究人員。 | |
- | + | 第5條 獎勵期限以研究計畫獲補助經費之期限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結束繳交成果報告,未繳交者,次年不予獎勵。 | |
- | + | 第6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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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8月2日 (四) 13: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2.05 (90)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並自90學年度起實施
- 92.02.07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7號函公布
- 93.08.02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9號函公布
- 94.11.03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4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5.25 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 95.06.02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2號函公布
- 98.06.04 97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9.10 98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10.07 高醫研發字第0981104611號函公布
- 101.11.19 101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1.07 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1號函公布
- 103.05.02 10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0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2221號函公布
- 107.07.12 106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並獎勵本校教師、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從事各類型專題計畫之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主治醫師及研究人員擔任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及其他政府機構經審查通過等補助之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獲補助之計畫應個別計算每題計畫經費;若為多年期補助計畫,則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 金額獎勵之;若屬整合型計畫,則需先扣除校外子計畫獎勵之。 第3條 獎勵金依所獲補助經費,在扣除行政管理費、計畫主持費與學校配合款後,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題計畫以扣除後金額2%計算主持人獎勵金。 二、每人每年獲補助之計畫獎勵金總額(含整合型研究計畫)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三、若為政府機構雙邊協議下且經審查通過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獎勵金依前二款規定乘以1.2倍後計算之。 四、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不得以子計畫分別計算,但子計畫經費如經補助機關直接撥付 本校者,得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專題研究計畫需依補助單位規定之提撥標準編列行政管理費。 如補助單位未規定提撥標準者,需依本校規定至少編列計畫經費的15%為行政管理費。未編足15%者,其獎勵金依其所編列之 管理費比例調整計算。 未編列管理費之專題研究計畫,不得依本辦法獎勵。 第4條 符合前條研究獎勵資格者,由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造冊,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核發獎勵金,計畫未於本校執行完畢者,不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發放時,計畫主持人需仍為本校專、兼任教師或主治醫師、研究人員。 第5條 獎勵期限以研究計畫獲補助經費之期限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結束繳交成果報告,未繳交者,次年不予獎勵。 第6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