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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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12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3.12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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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094.docx|104.04.08高醫人字第104110109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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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1094.docx|104.04.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09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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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10  10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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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233.doc |104.09.30 高醫人字第104110323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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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908(105-2)行政會議紀錄(全).pdf|105.09.08 105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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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新聘教師之專長領域符合本校校務發展需要,並強化教學、研究及服務輔導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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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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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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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事宜,置委員13-15人,以副校長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研發長、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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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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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甄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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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聘教師所屬系(所、中心)應先經其系(所)務會議或中心會議就應徵人員初步評比後依序推薦人選,併同未獲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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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人選資料交由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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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員需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甄選委員針對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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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以同意票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本委員會開會時,新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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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系(所、中心)主管應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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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聘教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本校公告之新聘及升等教師資格審查受理時程辦理三級三審聘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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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專案簽准之攬才案及本校附設醫院主治醫師申請新聘教師者免提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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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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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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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5日 (四) 16:2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3.12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8 高醫人字第1041101094號函公布
104.09.10 10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9.30 高醫人字第1041103233號函公布
105.09.08 105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廢止

本法規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