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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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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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21九十八學年度第八次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系務會議 暨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99.02.03健康科學院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5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11號函公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大學試辦推薦甄選招生作業設置要點」第五條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醫 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推薦甄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為辦理推薦甄選入學,特設置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簡稱本 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聘任委員: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相推選四人擔任,並送請院長轉陳校長聘任之,委 員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訂定本學系推薦甄選條件、甄試項目、甄試程序、甄試成績評分及計算方式。 二、審查推薦甄選之報考資格。 三、決定甄選合格名單。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 意,方可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推薦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