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媒體: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告.doc|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 :::::::::[[媒體: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告.doc|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 ||
- | :::::::::96.06. | + | :::::::::96.06.15 95學年度第6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 :::::::::97.03. | + | :::::::::97.03.27 9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 :::::::::97.06. | + | :::::::::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媒體: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doc|97.07. | + | :::::::::[[媒體: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doc|97.07.16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
- | :::::::::98.03. | + | :::::::::98.03.26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媒體: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doc|98.04. | + | :::::::::[[媒體: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doc|98.04.2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2179-1.doc|102.08. | + | :::::::::[[媒體:1021102179-1.doc|102.08.02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0264.docx|104.02. | + | :::::::::[[媒體:1041100264.docx|104.02.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
:::::::::[[媒體:1050529導師制實施辦法.docx|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50529導師制實施辦法.docx|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60512導師制實施辦法及條文修正對照表.docx|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font> | + | :::::::::[[媒體:1060512導師制實施辦法及條文修正對照表.docx|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60512導師制實施辦法及條文修正對照表.docx|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1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任用資格: | |
- | + |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 | |
- | + | (二)前目之導師須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 | |
- | + |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 |
- | + | (一)一般導師: | |
- | + |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 | |
- | + | 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 |
- | + |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 | |
- | + | 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 |
- | + |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 |
- | + | 三、導師更換程序: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 |
- | + | 第3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 |
- | + |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 |
- | + |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 |
- | + |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 |
- | + |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 |
- | + |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 |
- | + |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 |
- | + |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 |
- | + |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 |
- | + |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 |
- | + |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 |
- | + |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 |
- | + |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 |
- | + |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 |
- | + |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 |
- | + |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 |
- | + |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 |
- | + |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 |
- | + | 第4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 |
- | + |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20人以下比照大學部 | |
- | + | 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 |
- | + |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 |
- | + | 第5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 |
- | + | 第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8年6月26日 (二) 19: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 96.06.15 95學年度第6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7.03.27 9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7.16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 98.03.26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2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8.02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2.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用資格: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 (二)前目之導師須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一)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 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 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三、導師更換程序: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第3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4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20人以下比照大學部 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5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第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